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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买房“后悔权”其实也保护开发商

2009年06月11日01:0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高海生

  报载,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一次大修改。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他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每个人都可能在某件事上后悔,但关于“后悔权”很多人可能还比较陌生。后悔权起源于美国,其主要内容为在一定的期限内,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

  我认为,我国针对某些消费行为适用后悔权,在法理基础上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并能适应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从历史上看,后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由于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

  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相关部门便建立起后悔权制度,赋予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的权利。

  我国普遍也存在这些现象,经营者对其商品通过夸大、哄骗等高压手段进行销售。比如在销售楼盘的时候,某些销售人员对楼盘的价格、质量等总是或多或少进行夸大,同时尽量避免谈及楼盘的不足。

  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发现楼盘很多东西并非如销售人员所说,但是在楼盘没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只能自认倒霉,没有办法单方面撤销合同。

  后悔权制度的建立,赋予消费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从而逼使经营者如实做出说明的权利。这会更好地保护处于信息弱势的消费者的利益。

  法律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最高目的,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经营者利用夸大、哄骗等手段进行销售时,消费者在短时间内难以了解清楚商品的特性,往往做出错误的判断。如果严格恪守“契约即是法律”的原则,那么将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法律的制定需兼顾平衡各方的利益,而建立后悔权制度,可以对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进行保护。对于消费者而言,后悔权制度可以促使经营者如实反映商品的特性,消费者可以根据真实的信息,选择合适的商品;对于经营者而言,后悔权制度可以将不注重商品质量及信誉的经营者驱逐出市场,而注重产品质量的经营者将会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良好的信誉从而获得利益。由此,经营者及消费者都可以从后悔权制度中获得相关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对解除合同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只有在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几种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并没有规定后悔权。作为效力同等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对后悔权进行规定。但为避免冲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后悔权的同时亦应对合同法进行适当的修改。

  (作者系广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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