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周爱明 通讯员 卞元清 王锐)买房人预订一套商品房并交纳了2万元钱,不料这套房被开发商“一房二卖”。买房人欲维权时,发现交纳的是“订金”而非“定金”,自己无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
今年1月26日,市民雷女士与江宁区某开发商签订“预约单”,预订一套商品房,并交了2万元钱。
签约第二天,开发公司一工作人员致电雷女士称,她预定的那套房子早被其他人预订了,希望雷女士谅解他们工作中的失误,重新换一套房子。
雷女士当即说,可以考虑换房,前提是开发公司必须就“一房二卖”行为作出解释,并提供和他人已经签订的合同文本。
开发公司未能满足雷女士要求,也没有提供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随后,雷女士向江宁区消协投诉,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订金”。
开发商为什么会“一房二卖”?消协人员了解得知,在将这套房子卖给雷女士前,开发公司某领导已经口头承诺,将这套商品房卖给了一个朋友,但买卖双方一直未签合同,也没有签“预约单”。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这套房子卖给了雷女士。
消协人员分析认为,导致“一房两卖”尴尬的过错在开发商,开发商应负全部责任。不过,雷女士有理却难以维权,因为她与开发商签订的“预约单”中,约定交付的2万元是“订金”而非“定金”。根据《合同法》有关解释,雷女士无权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订金”。
对此,消协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开发商补偿雷女士1.3万元,并为她更换一套商品房,雷女士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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