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文远竹 通讯员穗仁宣) 昨日下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委员、市妇联主席李建兰建议,《草案》应规定用人单位应主动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防性骚扰条款,而不是目前规定的由女性劳动者提出。
此外,不同意目前《草案》中将反就业歧视、反家庭暴力和反性骚扰的工作机构作为内设机构设在市妇联的有关规定。
李建兰委员建议,《草案》目前规定的“女性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有些女职工能被用人单位录用就很不错了,怎么敢向单位再提出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呢?再说一般的用人合同也有固定的格式。”李建兰认为,应规定用人单位应主动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防性骚扰条款。
“我赞成设反性骚扰机构,但不同意设在妇联内部。”李建兰表示:“《妇女联合会章程》中没有规定妇联组织可内设有关专门机构的权力,像香港的促进就业的"平机会"也没有设在妇女组织内部,是独立的政府机构。家庭暴力和性骚扰也有针对男性的。”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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