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6月11日电(记者顾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在正规店买到假手机的案件。由于商家店内张贴“假一罚十”承诺,经过调解,消费者获得了约五倍赔偿。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商家,诸如“假一罚十”的承诺不是空头支票。
2009年3月,消费者张东在无锡市某大型手机卖场花2650元买了两部品牌手机。用了一段时间后他发现两部手机性能不稳定,于是将手机送至质量技术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一部手机的功能与注册登记不一致,另一部连进网许可标志都是伪造的。
张东将该手机卖场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根据其所作出的“假一罚十”承诺退还手机款,支付检测费,并按手机价款的十倍赔偿其损失。
手机卖场辩称,手机功能与注册登记不一致,不能证明手机是假货。假的进网许可标志可能是原告自己粘上去的,被告对此毫不知情。哪怕手机是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规定了两倍赔偿,十倍赔偿的请求过高。
后来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退还原告手机款,并按手机价款约5倍的数额赔偿原告1.264万元。
主审法官指出,法律规定,销售者对其提供的商品不进行必要的检验,以至将假冒产品充当合格产品卖与消费者,该行为属民事欺诈。作为商家,其在店内张贴告示并承诺“假一罚十”,可视为合同要约,一旦消费者与商家达成买卖合同,商家就受“假一罚十”承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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