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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为上学向养父索抚养费 遭拒后将其告上法庭

2009年06月12日01: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山西都市报-三晋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程培青) 为完成学业所需的费用,新绛一女子将养父告上法庭。6月11日,记者从新绛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养父给付原告高某某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

  高某、张某夫妇婚后一直没有孩子。
1992年9月,经人介绍,夫妇二人收养了出生三个月的高某某。1997年5月,高某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养母张某含辛茹苦将高某某抚养长大。2000年6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新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与高某离婚,养女高某某随养母张某生活,同时判决作为养父的高某负担2500元抚养费。由于高某一直外出未归,没有履行判决的抚养费。张某独自负担了供高某某上学的任务,但因家庭经济拮据,又缺乏劳力,张某只得将高某的承包地转包,靠每年150元转包费补偿家用。2007年8月,原告高某某考到广东省韶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上学,学制三年。2008年高某回来后,不仅不履行判决,而且收回了张某转包的承包地。因学校花费较大,养母一人难以独自负担,尽管高某某勤工俭学,但仍不足以支付学校生活花费,无奈之下向养父高某求助,遭到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养父女关系的事实,已经为2000年法院判决书予以确认,且原告尚在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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