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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检方派员出席简易程序公诉案件集中开庭 检察官全程参与不留监督空白(图)

2009年06月12日09:0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武汉6月11日电 记者胡新桥 见习记者余飞 通讯员袁明花耀兰日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区法院在区看守所巡回法庭,首次开展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开庭审理,两名检察官出庭全程监督,两小时开庭审结案件15件。

  “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开庭审理,弥补了简易程序案件审判监督空白,加快了办案进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江巧云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于2003年3月发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后,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一般不派员出庭,这对提高审理刑事案件效率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个问题,此类案件开庭由独任审判员唱“独角戏”,由于案件较多,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并没有进入“快速通道”,由于检察院没有派员出庭监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出了“派员出席简易程序集中开庭”工作机制,有效地解决了这个“真空地带”问题。

  记者现场看到,每5分钟左右就开庭审理一起案件,案件涉及盗窃、贩卖毒品、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虽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审判员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告知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与辩护人发表意见、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所有法定程序都“足够”到位,只不过按照简易程序予以了依法“简化”。

  “这是一次阳光审判,检察院派人监督了庭审,我们家属很满意!”到庭旁听的被告人小张的家属说,虽然他们犯了法,应该承担责任并受到惩罚,但是其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

  记者在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经与区法院协商制订了《派员出席简易程序集中开庭办法》,该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审理的公诉案件,不得剥夺被告人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参与庭审过程,主要对法院庭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对法律适用和量刑存在异议,检察官可与其本人及辩护人进行辩论。

  “办法”还列举了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对庭审活动中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的几种情形:

  庭审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出现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时,检察人员可以当庭提出纠正意见。

  同时,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对庭审中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等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报告,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庭审结束后,出席庭审的检察人员还将根据庭审情况填写《简易程序集中开庭备案表》,经负责人审阅后,备案存档。

  “派员出席简易程序集中开庭,是湖北省检察机关庭审方式改革的一种探索,其目的是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湖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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