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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05年佛山市检察院对甘锦华杀人案的公诉称,2004年10月12日零时30分,甘锦华携带作案工具,窜到陈村镇大都村尼姑庵堂,翻窗入内欲盗窃财物,惊醒了住在里面的林某、周某两被害人。
甘锦华即用木椅击打二人,随后用小刀将二人捅死。
佛山市中院2005年6月10日一审判决甘锦华死刑。甘锦华随后上诉,称自己当日去案发现场是办理其他事情并放生鲤鱼,没到过发生血案的被害人住所。
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7月,他被佛山市中院判决故意杀人罪,由广东省高院核准执行死刑。在临刑前他大声喊冤,省高级法院监督执行的法官在最后时刻从案卷中发现了新证据,向最高法院请示后紧急叫停执行死刑。2008年1月7日,此案进行了第一次重新审理。
2008年4月1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判,甘锦华当庭表示上诉,之后省高院受理。
本报佛山讯(记者曾毅)昨日上午9时30分,顺德“刀下留人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主持,在顺德法庭进行了省高院重审的第一次开庭。因为此次庭审主要为控辩双方提出新证据,并就新证据提出辩论,还有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嫌疑人甘锦华可以直接面对高院法官,提出自己的新要求,此程序结束后,法庭休庭对双方证据、观点、意见进行合议,择日再次开庭。
法庭激烈的辩论气氛一度感染了甘锦华,在最后的辩诉中,他向法官说道:“我从2004年被公安机关被捕,包括到刑场,4年来我都没有哭过,但在今天的法庭上,听见公诉人的观点,我的眼泪再也无法忍住了,我真是冤枉的!”
在法庭上,辩方提出了全新的证据,并与控方就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犯罪动机:收据成为全新证据 甘锦华一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查明,是“甘锦华喜欢赌博,而且输了很多钱”,才最终去案发地点进行盗窃,最后因为区区的60余元,残忍地将两名妇女杀害。昨日,辩护律师展示了甘锦华家小店的账本,账本显示案发的第二日,也就是2004年10月12日早上6时,甘锦华带着2000多元现金到广州进货。律师还出示了当时的部分收据,货品名与落款都是甘锦华的笔迹,而且还有当时交收货款人的书面证词。
辩护律师苏用和说:“我们还有甘锦华家店铺的账本,可以查看案发前后每天的进账数目,证明他根本不需要去冒险盗窃。”
公诉人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第一,出示证据的收据部分,表示甘锦华只是出了700余元的货款,而不是2000多元;第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包括甘锦华与他亲人自己的供词,都证明他有赌博的习惯。”
在法庭上,甘锦华首次回应曾经在案发前去过尼姑庵,“当时我是去烧香。下午后就去了南海打牌,赢了钱。”
被捕缘由:“我当时是去吓人”
导致甘锦华被判死罪的是2004年10月12日凌晨的抢劫杀人案,但真正使他被捕的却是2004年11月12日凌晨3时,到同村一人家中的“怀疑盗窃案”。公诉人就此提出:“甘锦华11月12日在同村甘某家意图盗窃,被甘某认出,之后被逮捕。后公安机关根据10月12日抢劫凶杀案的特点,对比了甘锦华的DNA、脚印等证据,认为他就是10月12日的凶手。”
昨日,甘锦华辩称:“我当时不是去甘某家盗窃,我是和他有矛盾,但只是想吓吓他而已。首先,我在他家里一直等了好几个小时,就是等他起床去屠宰场时,用电击棒吓他。如果我是偷东西,会等那么久?第二,当时甘某家的庭院中还停着一辆摩托车,连钥匙都在上面,如果我要盗窃,为什么等主人醒来才动手?”
苏用和律师辩诉称:“甘锦华在甘某家中先找到他们家的刀和铁锤,放到了洗澡间,为什么?因为他怕甘某起来打他。甘某起床后,甘锦华闪了一下电击棒就落荒而逃,这些都可以找到证词。试想一下,一个在一个月前,杀死两名妇女、随即去广州提货的"变态杀手",一个月后埋伏了几个小时,一看见屋主就逃跑,这合乎逻辑吗?”
要求:提取认罪录像证明状态 昨日的庭审中,除了辩护律师提出全新证据外,控辩双方还对当时审讯甘锦华的公安人员,有没有进行逼供和诱供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甘锦华和其律师都表示遭受了逼供和诱供。
甘锦华向高院法官提出要求:“我当时在认罪时,公安机关是有录像录音的。希望能拿到录像,就可以表明我当时的真实状态。”省高院法官表示休庭后合议庭将认真考虑,之后宣布休庭。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梅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