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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民办校一个月内退学返八成学费

2009年06月13日02:3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李琦)昨天,市教委公布《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指出,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80%学费。

  办法规定,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此外,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退费额度上应给予特殊照顾。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此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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