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领域的腐败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和市场秩序,特别是对公职人员的贿赂行为后果十分严重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刘丹
日前,上海首起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为他人非法注册公司、提供验资业务服务案一审落槌。
中介机构上海禅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陈正江、业务员张宝,以及某银行职员刘斌3人被认定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2年半,并处以罚金。
随着承担居间服务功能的各类中介活动和中介组织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介领域发生像禅信公司一案等腐败犯罪近年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在我国中介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的当下,中介“天平”何以在晃中求稳,从“失衡”走向“平衡”?
中介机构验资造假 2005年1月至12月间,禅信公司与某银行职员刘斌在为上海沪西置业公司(化名)等557家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时,明知这些公司无注册资金,采用由禅信公司将上述申请公司的相关材料交刘斌进行融资、垫资,刘斌利用熟悉银行业务之便,伪造大量的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再交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为上述557家公司代办虚假验资业务和资金证明,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13.8亿元。
身为禅信公司业务员的张宝还伙同刘斌,在2006年6月至7月间继续为另外23家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明知这些公司无注册资金,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使这些公司虚报注册资金高达人民币2000万元。
此前,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感觉银行解款单可疑,经与银行核实,使得此案东窗事发,刘斌被缉拿归案。张宝、陈正江也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禅信公司以及刘斌、张宝为无注册资金的公司代办虚假验资业务和资金证明,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行为均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陈正江作为禅信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直接主管人员,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禅信公司虚假注册行为严重影响市场经济诚信制度建设,一些公司通过虚假注册成立后,经营状况恶劣负债累累,甚至有的公司成立后就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主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据本刊记者了解,这557家公司成立以后,有12家涉及民事纠纷;牵涉刑事犯罪的有2家,其中一家典当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人民币1200万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虚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另一家公司涉嫌诈骗人民币850万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虚报注册资本为3800万元。
近年来,中介组织的违法操作行为,给许多不具备资质的经济主体以合法外衣,为这些经济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
“打击中介组织犯罪、促进中介组织规范运行迫在眉睫。”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指出,中介领域的腐败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和市场秩序,特别是对公职人员的贿赂行为,不仅助长了贪贿腐败之风,破坏了职务的廉洁性,而且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后果十分严重。
中介行贿“天平”失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员黄莺表示,中介组织犯罪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而逐步出现并呈现频发趋势。她举例,2005年到2007年底,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侦破了10余件与中介行业中介活动有关的贿赂犯罪案件,涉及金融理财、产权交易、工程监理等诸多环节。而在2004年前,中介机构犯罪还很少出现。
一般来说,中介贿赂犯罪案件中涉及的“中介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职业中介人,即专门的中介组织、机构或在其中任职的个人,他们的主要职能就是为委托方提供形形色色的中介服务,包括传递信息、居中协调、专业咨询甚至居间管理等;另一类是非职业中介人,他们并不从事专门的中介活动,只在某些业务活动中兼具了中介的性质。如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一些金融理财业务中也承担了咨询、服务、托管等中介职能。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中,中介人的地位并不能做到真正独立和超然,业务上的依赖性使中介人的行为容易被扭曲。”黄莺分析,在众多中介腐败案中,中介人多以行贿人身份出现,其中又以中介人主动行贿居多。因为中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居间”,中介人的任务是为委托方提供信息或者为委托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合作进行协调,以便从委托方赚取手续费。
她说,在已查办的中介贿赂案件中,贿赂行为集中表现为两种:一种是纵向型贿赂关系,主要发生在中介行业与上级主管机关之间,他们之间因为存在被监督与监督、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中介组织或机构为了取得或保持资质,顺利承接业务,对主管上级领导进行贿赂。例如;上海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朱某、陈某受贿案,其所在部门负责对行贿方资产评估中介承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确认、审核、抽查,主管对中介机构的年检工作甚至对一些直接依托其成立的中介机构在内部设置、人员调动方面有重要影响。出于这一利害关系,国资管理部门领导下的多个中介评估机构人员不约而同地对有关主管领导行贿,以求业务上给予方便。
另一种是横向型贿赂关系,主要发生在中介机构和委托单位之间,他们因业务关系产生了索贿、受贿情形。例如,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胡某在促成客户达成三方监管理财协议的中介过程中,收受资金使用方的贿赂。
中介“潜规则”显性化 相对其他行业,中介行业(如房产中介、职业中介、劳务中介等)设立门槛较低、经营风险不大、市场容量较大等优势刺激着许多投资人加入这个行业。
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大部分中介组织都已进入了市场化竞争的轨道。随着竞争的白热化,一些中介组织和中介机构,特别是中小机构为了保有资质、承接业务,纷纷拉关系、走门路,而给予委托方以各种各样的回扣或好处已成为最常见的一种手段,甚至逐渐演变成为整个行业秘而不宣的“潜规则”。
黄莺透露,2年间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10余件中介职务犯罪案件中,无论是评估中介、房产中介还是监理中介、理财中介,都逃不开这一潜规则的影响。
比如,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双方代理行为较为突出,中介既代理买方又代理卖方,通过价格操控赚取高额利润。在中介收费方面虽然国家也规定代理费用按照成交款的0.5%~2.5%计取,但一些中介人员通过贿赂委托方搞暗箱操作,从中吃取高额佣金。举例来说,某大型国企驻沪办主任何某在转让公司房产的过程中,接受中介蔡某给予的好处费,此后便任由蔡某在与买方协商房价过程中,故意抬高卖方既定价格,帮助其从中赚取超过房价5%的差价近200万元。
再比如,资产评估中介活动中,出具不实的证明文件、放弃对原始证件可靠性的审查核实、利用专业知识替不法客户进行“包装”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理财中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约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为不具备合格资质违规中介,吸纳资金等行为也屡见不鲜。
中介腐败案缘何频频遭遇“潜规则”?复旦大学社会学专家于海认为,首先,我国目前中介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无序竞争大量存在,淡化了中介组织维护市场诚信的作用,甚至为了争取业务,一些中介人员不惜采用贿赂他人的方式开展业务。而许多国家工作人员对接受中介贿赂的行为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他们简单地认为只要不是拿业务单位的回扣、好处费就不算受贿。
其次,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统一规范中介组织及中介活动的法律法规,我国中介市场发展过程中缺乏有力监督,对中介活动的违规违法行为仅仅处在事后监督的水平,客观上导致了中介市场充斥潜规则交易的无序状态。
“规范中介活动,仅仅依靠一些由部门和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有关中介组织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一些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定,这些对于不断发展壮大的中介市场而言是远远不够的”,于海表示。
打防结合兼治表里 上海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樊荣庆表示:加大对中介行业的监察力度,从根本上遏制中介腐败案多发趋势主要应做到“打防结合”。所谓“打”就是要加强对中介行业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防”就是要加强对中介行业的监督检查。
目前,我国对中介人员违反职业要求的违规行为,往往采取限制或取消资质的做法,但对中介人行贿又够不上刑法处罚标准的案件,一般较难找到适合的处罚依据。樊荣庆建议,鉴于行贿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对这类行为也应根据其违法程度,分别给予罚款、暂停执业直至吊销资格证或营业执照的处罚;同时进一步建立行政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机制,加大司法、工商、税务、建设、劳动、人事、民政、审计等执法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督合力,提高发现和打击中介组织犯罪的能力。
在市场准入上,樊荣庆表示应采取“严进宽出”的标准,严格限制具备资质或资质不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对中介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认证制度,对不符合条件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黑中介”及时淘汰;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核查,定期开展检查和抽查,开拓举报渠道,及时制止违规、违法行为。
黄莺指出,当下,改善中介行业职业环境也迫在眉睫。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创造诚信为本、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中介行业的发展培育健康、开放、有序的市场,引导大中型中介机构做优做精,引导小型中介机构做好做强;定期披露公布中介行业动态,包括公布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披露违规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促进行业自律。
她还认为,中介腐败总与和权力寻租分不开,进一步完善对政府部门和国企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是防止中介腐败的一个重要内容。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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