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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合伙开网店月入万元 散伙店铺归属权起纠纷

2009年06月16日02:4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本报讯(记者周晔 通讯员安备) 老同学合伙开网店,散伙时却为争网店归属权走上公堂。昨悉,江岸区法院岸北法庭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据悉,这是我市乃至我省判决的首例虚拟财产归属权官司。

  2007年,武汉在外留学的女孩刘玉与老同学谢青合伙开了一家网络代购店。
双方约定由刘玉垫款采购,谢青负责注册网店,赚到的钱三七开,刘玉分七成。

  经过一年多努力,网店渐渐闯出名堂,最多时一个月能赚数万元。

  2008年,刘玉回国。两人不久后在经营理念上出现很大分歧,便提出再签一份合作协议。谢青则表示,店铺是自己注册打理的,“不关刘玉的事”。2008年9月,谢青突然更改了店铺登陆密码,并很快还清了拖欠刘玉的大部分货款,双方彻底散伙。

  刘玉心里很不舒服,于去年11月将谢青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网店经营权,并支付所欠货款和损失费共7000元。

  法院接到这起案件后也犯了难: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权,我国并无明文法规规定。

  3月12日,该案开庭审理。6月1日,岸北法庭最终宣判,该网店由刘玉和谢青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盈利共享,认定二人为合伙经营关系;该淘宝店铺由谢青的母亲注册,应归其母亲所有;原、被告双方只是以网店为销售平台共同经营,且并未对网店做出约定,因此刘玉主张该网店经营权“无事实及法律规定”,遂驳回她要求网店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玉的代理律师表示,既然法院已认定了双方是合伙关系,双方散伙时就应对合伙期间累积的财富进行分割。刘玉也认为判决“正说明自己享有对网店的一部分权利”,她将考虑上诉。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的程帆律师说,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虚拟财产的归属做出明文规定,也很难对其进行估价、分割,因此目前很多类似案件都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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