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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精粹

2009年06月17日08: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按照中国政府依法治国的施政蓝图,到2010年中国将形成自己的法律体系。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在法律体系认识和实践上的主要技术特征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即理性主义的建构思路、国家主义色彩、立法中心———行政配合的运作模式,以及简约主义的风格。
这些特征在集合意义上铸就了当下中国在法律体系建设上的某种封闭性质。为此,我们应进行深入反思,并从转型中国社会法治秩序形成的原理和要求出发,树立一种关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构建的开放性思考,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张志铭:《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王利明:公共利益的界定方法

  我国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但并未对公共利益这一法律术语加以定义。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物权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正确的实施,更为了落实公益性和建设性建设用地征地制度的改革,有必要在法律上将公共利益类型化。从法学方法的角度来看,类型化存在着不周延、不完全的固有缺陷,除了正面列举之外,法律还可以通过采取反面排除的方式,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予以直接排除,从而降低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应当着重将公共利益的判断纳入程序控制的范畴,由司法机关解决公共利益的争议。

  (王利明:《论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王锡锌:国家秘密公开的范围

  “国家秘密”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国家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涉及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在信息公开制度实践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遵循“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这一基本原则。汲取国外处理公开与保密关系问题的实践经验,有助于分析我国信息公开和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的相互关系。在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上,应当从传统上保密主导下的公开,迈向公开主导下的保密。

  (王锡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语境中的“国家秘密”探讨》,《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

  周光权:重新认识“明知”的涵义

  对于明知,通常应在行为人具有这种认识的情况下,司法上去认定该明知是否存在,而不是在行为人缺乏认识时,司法上推定其存在明知。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存在“确知”(肯定知道)和“确实不知”两极。在这两者之间,根据认识程度的由强到弱,还分别存在“实知”(事实上知道)、“或知”(可能知道)、“应知”(应当知道)三种类型。这些认识因素,绝大多数与推定无关。在司法解释中,大量使用“应当知道”一词,但其中多数属于行为人“实知”的范畴,基本不涉及刑事推定问题。今后,在进行司法解释时,可以把“明知”解释为确知或者实知。只有在个别明显属于推定的场合,保留“应当知道”的表述。对明知进行分级,将其内涵进一步细化,充分考虑了刑事证明责任的负担问题,也有助于司法解释的精确化,其意义不可低估。

  (周光权:《明知与刑事推定》,《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

  (崇华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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