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5日讯 记者李立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今天全文公布《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关于社会救助的资金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财政困难的地区和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开展救灾募捐并接受国内外的社会捐赠。
受赠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益事业捐赠的规定使用。
就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参考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指标,并适当考虑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气)等因素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并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专项救助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查询社会救助待遇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持有有价证券的情况。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不依法履行社会救助管理职责、骗取社会救助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在2008年9月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shjz@chinalaw.gov.cn)方式发表意见。信函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