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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送精神病院” 应纳入行政强制范畴

2009年06月18日05: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青年报

  据报道,有望于今年8月进入初审的《精神卫生法》草案,针对“正常人被强送精神病院”的现象,规定对拟强制住院的“准精神病人”,医生诊断后,应有一道复核程序,对病情做全方位的鉴定。但有专家对复核程序的效果表示质疑。

  由于法律缺乏相关的程序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诊断不当或者亲属基于其他目的而将正常人强送精神病院的事件屡见不鲜。如何避免正常人被送进精神病院,就成为《精神卫生法》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切实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依笔者看,要解决“正常人被强送精神病院”问题,仅有专业复核是不够的,因为专业复核只是解决了是否患病的问题,不能因此得出必须强送精神病院的结论。强送精神病院治疗涉及一定时期内限制或剥夺患者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决定,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对经复核确患精神病的患者,要强送精神病院必须按照行政强制的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不可否认,复核是必须的。一方面是因为一旦确诊为精神病人,其社会地位、个人人格、基本权利和行为能力都会受到极大影响,包括个人人身及财产在内的许多内容都要交付他人监护;另一方面是因为精神病人往往影响到周围人员的合法利益,给他人造成伤害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这就需要诊治医生在诊断患者是否精神病时,不能把有诊断为无,更不能把无诊断为有。不过,把希望完全寄托于医生个人的医术和医德,在程序上是有问题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医生初步诊断后,交由一个独立的、由多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就给诊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同样由于精神病诊断严重影响本人及其他人利益,在进行复核时,还应作出是否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诊断,因为这关系到精神病患者本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关系到精神病患者自己在生活中享有多少话语权,同时也涉及到监护人的监护权大小。如果不区分精神病的程度,而一概而论地诊断为精神病了事,将是对精神病患者合法权利的侵害。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复核程序再科学合理确保客观公正,也仅仅是专业领域的结论,并不能直接作为强送精神病院的唯一依据。因为对精神病人是否进行强制入院治疗,不仅要看他是否患有精神病,更重要的还要看是否具有危险性而必须强制治疗。英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正在发病的精神病人,如果没有危害,在本人不愿意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不可以强制。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如果对他人和社会没有危害,不是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话,本人完全有权决定是否治疗。何况,医学上所称的不少精神病并不是公民普遍认可的,不进行治疗甚至也根本不影响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因此,对于强送精神病院的行为,很有必要将其上升到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高度从法律上加以规范,而不能轻描淡写,以专业程序代替法治审查程序。

  为此,笔者认为,对精神病诊断在增加复核程序的同时,如需强送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则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查程序,可以将强制入院治疗纳入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加以规范和监督。凡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病人,由政府或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治疗,这是毋庸置疑的,目前就有相关法律依据。对那些没有危害的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应由其监护人持复核机构的复核决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作出是否实施强制治疗的决定。除非患者完全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患者本人不同意公安机关决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程序可以有效防止“正常人被强送精神病院”现象,当然,这需要《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强制治疗的基本标准。

  李克杰(山东 法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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