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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启动渤海石油勘探开发 定期巡航检查

2009年06月18日14: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座谈会现场

  人民网青岛6月18日电(记者宋学春乔丕亮)今日11时,"中国海监11、21"船启航搭载执法监察人员赴渤海执行渤海石油勘探开发定期巡航执法检查任务,由此,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渤海石油勘探开发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在青岛拉开序幕。国家海洋局海域司、环保司、中国海监总队、北海分局、山东、河北、辽宁省和天津市海洋厅(局)及三省一市沿海市(区)分管领导及海洋局长、渤海石油勘探开发行业有关公司领导和环保部门负责人出席了启动仪式。


  本次渤海定期巡航执法的范围为渤海海域,以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较为集中的辽东湾、渤海湾、渤海中部和南部为重点巡航执法检查区域。

  据介绍,此次活动是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中国海监总队和北海总队领导联席会议精神组织实施的。目标在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海洋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秩序,保护渤海海洋资源与环境,加强对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管理与服务,及时发现、处置各类海洋违法违规行为和突发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促进北海区海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对于该次巡航执法检查,北海分局负责人指出:针对当前渤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形势,为了保护渤海海洋资源与环境,规范海域使用秩序,加强对渤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管理与服务,及时发现、处置各类海洋违法违规行为和突发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促进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海洋局做出了渤海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定期巡航执法的重要决策。

  渤海定期巡航执法检查的工作职责,是对渤海石油勘探活动进行执法监督,开展巡航监视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和违法用海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

  沿海各级地方政府及海洋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的行政主管部门,当近岸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海洋环境受到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这也就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海洋部门,发现近岸、岸边出现漂油或者油污染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海洋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开展环境监视、监测及评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清除油污染,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和有油污染损害调查及评估工作。

  各级海监队伍目前都在中国海监总队的统一部署下开展近岸海域定期巡查工作,发现油污染后要立即进行监视取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各海洋石油公司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中要严格遵守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各项基本制度和要求,要严格执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和竣工验收制度;要按要求编制溢油应急计划;要严格报告制度,特别是发生溢油事故和发现无主漂油要在第一时间报告;要按规定配备平台的防污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转,要严格执行泥浆、钻屑和各类污染物检验制度,保证达标排放。

  启动仪式上,执法监察人员庄严宣誓:我们将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加强监督、强化管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困难;服务人民、奉献海洋。切实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圆满完成定期巡航任务。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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