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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第一福”侵权案宣判 恭王府胜诉不获赔偿

2009年06月19日13:5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晚报

  恭王府今讨“福”成功 但未得到赔偿 

    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 不承担责任

  本报讯(记者王巍)“天下第一福”商标侵权案今天上午在东城法院宣判。法院判令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停止侵犯恭王府管理中心对该福字享有的商标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诉称,该单位是“天下第一福”、“康熙御笔之宝”的商标专用权人。

  经调查,他们发现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销售“康熙御笔‘福’字立轴”商品,获利531万余元。

  恭王府管理中心认为,被告单位的行为侵犯了恭王府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辩称,该单位是一家经营文化艺术礼品的公司,涉案商品是从其他单位合法购进。该单位同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但不同意恭王府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天下第一福”和“康熙御笔之宝”是恭王府管理中心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处于注册有限期内,恭王府管理中心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或类似的标识。

  法院认为,按照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以判令,北京湖山书苑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同时,法院驳回了恭王府管理中心其他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法官向记者展示涉案商品的照片。 摄/记者曹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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