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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酌定不起诉”案件听证 听证意见作为案件处理重要参考(图)

2009年06月22日08: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6月11日,人民监督员程新中下午2时早早赶到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大楼。作为多年的人民监督员,一会儿在5楼会议室,他将作为听证员之一,与其他4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组成听证组,参加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的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实录5名少年因20元钱犯法

  2时30分,听证会正式开始。由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主持人、简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建新核对5名犯罪嫌疑人身份,宣布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宣布了听证员的权利和职责。
接着案件承办人介绍了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等情况。

  2009年3月16日晚上8时许,严某、黄某在简阳市石板凳镇无处住宿,并告知原同学张某。张某提出并叫王某“找”点钱来住旅店。王某提出在某学校附近抢劫学生的钱,严某、黄某和毛某表示同意。某校初二学生蔡某(14岁)、朱某(14岁)经过该巷道时,王某上前对蔡某实施殴打,张某等4人将蔡某、朱某围在巷道的墙边。王某叫蔡某给钱,蔡某说没有钱,王某继续实施殴打,并对蔡某进行搜身,毛某也参与殴打,致蔡某左膝受伤。王某等人分3次抢劫蔡某10元、2元、5元,共计现金17元,又强迫蔡某用饭卡买了4个面包。之后,王某等人叫朱某给钱。朱某害怕挨打就回寝室拿了3元钱给王某。王某等人抢得现金20元和4个面包后放蔡某、朱某离开。王某等5人抢得的面包被分吃,20元现金分别用于买烟4元,买馒头1元,打电子游戏、上网、吃饭等15元。

  简阳市公安局接警后将5人抓获,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5月14日移送到简阳市检察院。

  案情介绍之后,主持人依次听取了参加听证会的受害人及其监护人、辩护人、学校领导、侦查机关代表对本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因5名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检察院决定对他们酌定不起诉。

  3时30分左右,主持人宣布休会,5名听证员到5层隔壁办公室,对案情进行独立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听证员表决投票表》,产生多数人意见并作为听证意见。

  4时整,听证会重新开始,程新中代表听证组向听证会宣读听证意见,对检察院的决定表示肯定,并以一个长者的身份对5名未成年嫌疑人进行了耐心的教导和劝谕。然后主持人宣布:“听证意见将作为处理本案的重要参考意见,处理决定另行宣告。”

  4时30分左右,经刚刚召开的检察院检委会研究,作出决定并向听证会参与人宣读了结果:严某等3名从犯酌定不起诉,张某、王某两人系主犯,对其设置3个月的考察期,以参加公益劳动的方式实施,使其从心灵深处感受尊重他人、帮助他人和通过辛勤劳动创造成果的快乐,反思侵犯他人权益、不劳而获的苦果。如表现良好,可酌定不起诉;反之将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宗旨重在程序构建规范操作

  周建新向记者介绍了他们探索听证制度的情况。2008年年底,针对当前一些涉检矛盾突出、社会对公正司法呼声日高的现实问题,简阳检察院及其上级资阳市检察院分析了检察工作现实,认为有必要探索拓展人民监督员的职能。经过几个月的调研,根据最高检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听证制度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3月2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听证的实施意见(试行)》。

  本次听证会是该意见颁布后简阳检察院的第二次实践,今年3月,该院曾对某厂一名技术骨干杨某因报复厂方、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了酌定不起诉听证,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益。

  周建新表示,目前全国已有少数地方检察院在开展类似的探索,简阳的特点在于高度的规范化程序化,意见中非常清楚地对听证会开展程序、参与人、听证案件的范围、发起方式、听证员的选聘及其权利义务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具有一定的制度探索价值。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改变了其原先监督范围较窄且相对较为封闭的局面。检察院开展这项工作,是自身主动接受监督的表现,从而使检察工作更加公开、公正、透明,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反响具有积极的司法实践意义

  在谈到参加听证会的感受时,听证员程新中说:“简阳检察院开展的这项工作,从形式到内容、效果都非常好,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深化和拓展,真正做到了公开公正,以人为本,也会更加增强检察院工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在采访中,嫌疑人张某的律师刘俊也向记者表达了对此案的一些看法。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就是否对王某、张某等采取附条件的“酌定不起诉”措施举行听证会,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改造,具有积极的司法实践意义,是对“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有益探索和完善。

  “举行公开听证,由经办检察官告知酌定不起诉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可以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当事人的家属可以旁听。这种事前的制约程序,给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有助于增强不起诉决定的可接受性。有助于化解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刘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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