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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鼓励社会力量办老年福利机构 享受财政补助等十四项优惠政策

2009年06月22日08:5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吴亚东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为破解新疆老年人养老难问题,民政厅联合财政厅等13个部门近日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据了解,新疆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可享受财政补助、税收减免等14项优惠政策。一是财政贴息和运营经费补助。新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财政给予当期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财政还将根据老年人在社会福利机构实际人数、实际天数,每人每天补助1.4元;二是税收减免和优惠。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向老年人提供赡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规定的,其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对自行采暖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的燃料补贴;四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兴办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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