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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暴打证人再判刑 证人出庭率已不足10%

2009年06月22日10: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江网

  刑释人员暴打证人“打”出法律漏洞

  上栗一男子报复证人“二进宫”为提高证人出庭率法官建议加强证人保护并设拒绝作证罪

  核心提示

  6月19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例打击报复证人案,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被告人周华有期徒刑8个月。

此案的宣判,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和现象具有标本意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一些漏洞,目前证人出庭率不足10%,非常不容乐观,其中由于司法机关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处理不严,“怕”字已成为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瓶颈”。完善法律法规已是势在必行之事,有法官建议在加强对证人的保护的同时增设拒绝作证罪。

  案例:出狱后将证人打成轻伤甲级获刑8个月

  2008年7月8日,上栗县东源乡村民周华因犯失火罪,被上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9年1月4日,他刑满释放。

  回到家中的周华,认为证人徐明给公安机关提供了证言,才导致他坐了半年多牢。几天后,周华气冲冲地来到徐明家中,将徐家的一堵墙推倒,并损坏了一些财物。

  在徐家中大闹了一番后,周华仍不解恨,决定找个机会再好好“教训”他一番。

  2009年1月23日17时许,周华将徐明打倒在地,并用脚朝徐明腰、臀、腿等部位连续踢打,随后扬长而去。

  经法医鉴定,徐明为轻伤甲级。2月26日,上栗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对周华逮捕。

  在法庭上,周华辩称,他不是因为失火判刑一事殴打徐明,而是因为徐明30年前曾打伤其父亲,且案发当日是徐明先动手推了他一下,他才动手打伤徐明,不属于打击报复证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华采取殴打手段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且造成证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周华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周华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有明显的打击报复主观故意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系1997年《刑法》中新增设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罪名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打击报复证人罪。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是一般主体主观上存在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打击证人的行为,从而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案中,被害人徐明曾是周华失火一案的证人,周华刑满释放后就到徐明家中闹事,说徐明给公安机关作了证,害其坐牢,要报复徐明,并损坏徐明家中财物,后又于2009年1月23日将周华打伤。从其行为来看,有明显的打击报复的主观故意。此外,周华在侦查机关讯问、提审时均未提起是徐明先将其推倒才导致其打伤徐明,庭审中的辩解系无中生有。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的宣判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具有标本意义。

  现状:证人出庭率不足10%,形势不容乐观

  据承办法官透露,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辨明案件真相,从而作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公正裁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徐明被打从一侧面折射出了我国证人出庭现状一直不容乐观。这主要由于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立法存有缺陷,并缺乏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

  据悉,近年来,证人出庭率低已成为长期困扰我国司法机关办案的一个难题。有调查显示,在刑事案件中,明确的证人的案件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不足5%。另据新华社有关报道,目前,中国法院的证人出庭率平均不到10%。

  原因1:对打击报复证人处理不严

  “担心受到报复是许多证人不肯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说,“怕”字已成为抑制证人出庭作证的“瓶颈”。其中,引起广泛关注的“凶杀案证人肖敬明举家逃亡事件”是最为典型的一例。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司法机关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有的未处理,有的处理不严,也是导致证人不敢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

  莲花县法院杨法官介绍,他们法院就曾有一名证人遭打击报复。该证人出庭陈述了案件的真实情况,被告认为是该证人出庭作证而造成其败诉的,于是多次对证人殴打侮辱,以暴力逼迫该证人给付其因败诉承担的赔偿费用,对被告这一行为,法院依法进行了民事制裁。被告对此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遭驳回后,一方面继续殴打侮辱证人,另一方面连年上访,要求法院撤消对他的民事制裁并赔偿他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并查处办案人员。

  莲花县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称,这是一起典型的打击报复证人案,但有关领导却将被告的上访件当作重要信访件来接待预防,这事令当地“证人”心惊胆战,不敢出庭。

  原因2:法律漏洞为证人拒绝出庭“预留”方便之门

  肖文军认为,另一方面,对不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的规定过于灵活,为证人拒不出庭“预留”了方便之门。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然而那些属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法律却未明文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灵活性较大。

  根据《证据规定》,证人只要是不愿出庭作证,随便编一个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就行。法院对证人的特殊情况又无从调查,或者根本不加以调查,甚至有的法官也以该项规定来看待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并以此接纳证人的书面证言。

  这样一来,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在庭审上,基本上是以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或代理律师对证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杨法官认为,从法律规定来看,这些都为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找到了借口。《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二款又规定“有其他原因的,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很明显,这个所谓“有其他原因”的规定过于模糊和宽泛,只要证人不想出庭不愿出庭都可以把它作为搪塞的理由。

  建议: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并设立拒绝作证罪

  杨法官表示,要改变目前的现状,首先要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在保护措施上包括事先预防性保护措施和事后依法追究侵害人责任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和《刑法》虽然有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但杨法官认为,这均属证人受侵害后的法律保护,缺乏事先预防性保护,且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不力。在法律规定中应增加对证人事先预防性保护措施,如法院在开庭前3天(路途远不受3天限制),向证人送达出庭通知书,以减少他人阻挠证人出庭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的时间机会。

  为证人的身份保密,若证人及其亲属在出庭作证前、后可能有危险,应派出法警、联合公安民警上门保护,证人所在乡镇或单位派人协助做好保护工作,出庭作证后5年内应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对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行为,在外国一般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规第53条第4款规定,证人无充分理由拒绝作证,将会因藐视法庭被处罚款1000美元。美国还有重要证人法,规定如果重要证人有可能逃跑时,可对该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如果证人想获得自由就须向法院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有偿付能力的保证人,其目的是为了证人能在指定的时间内出庭作证。

  杨法官建议,我国可借鉴外国的有益做法,在法律上规定,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无法定特殊情形而拒不出庭作证的,予以拘传,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司法拘留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刑法》中设立拒绝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文涉及的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文/谢启明、刘雨姬、杨伍姑、首席记者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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