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弓庄村农民王梅菊接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其丈夫死亡补偿诉讼的再审判决书,这位坚强的中年妇女不禁潸然泪下,丈夫在施工工地遇害,10万元的死亡补偿款,历时8年,终于有了着落。
至此,这起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具体承办的民事申诉案,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经再审最终得到公正判决。
事情追溯到1999年,郑州市邙山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邵书杰聘用王梅菊的丈夫王国民协助管理工地。2000年5月24日凌晨,王国民在工地阻止追堵盗窃嫌疑人时,被刺身亡。次日,邵书杰到王梅菊家,在有关亲戚和朋友的见证下,代表公司与王梅菊协商王国民死亡补偿及子女抚养事宜,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向王梅菊及子女(一儿一女)支付10万元的补偿费,每月20000元,分5个月全部付清。然而,协议签订后,因邵书杰管理不善,该建筑公司撤销了其项目经理身份,之后,下落不明。2001年11月,在多次催要无果、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王梅菊携带儿子王飞、女儿王楠以邵书杰和邙山某建筑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惠济(原邙山)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邙山区法院认为,邵书杰以自己名义与王梅菊签订的补偿协议属个人行为,判决邵书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梅菊、王飞、王楠款项10万元;邙山某建筑公司不负担支付款项的义务。王梅菊提出上诉,然而,
2004年5月10日,郑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2005年初,王梅菊向郑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郑州市检察院指派惠济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具体承办。检察机关审查发现:1997年12月,邵书杰作为邙山某建筑公司直属工程处代表人与公司订立了协议,该协议实质上是邙山某建筑公司对邵书杰的特别授权协议。邙山某建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经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4月向郑州中院提起抗诉。
郑州中院再审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改判郑州市邙山某建筑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梅菊、王飞、王楠10万元。
刘申荣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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