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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答记者问

2009年06月25日05: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这部规章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有哪些?

  答:《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二类是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需要说明的是,《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而且这些人员应当属于监察对象。

  问:打击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处分规定》在这方面有些什么规定?

  答:《处分规定》从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强化了领导人员的纪律责任。不仅规定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干预统计数据要依法给予其处分,而且明确规定,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也要依法给予其处分;二是强化了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职责,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给予其处分;三是对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包括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增强了可操作性。

  问: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随意公布统计数据,造成一定的混乱。《处分规定》对预防和处理这一问题有何规定?

  答:为预防和处理违法公布统计资料问题,《处分规定》专门新设了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这意味着,今后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有关单位,如果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或国家其他规定,随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追究。

  问:《处分规定》对加强有关部门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协调配合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处分规定》明确了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并书面通报处理结果。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具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为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对贯彻实施《处分规定》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第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把握《处分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第二,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第三,要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移送案件材料、通报处理结果等方面的责任,共同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那些置国家法律政令于不顾,顶风违法违纪,故意扰乱统计工作秩序、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同时在全社会曝光。(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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