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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者建议小学教师流动年限可考虑9到12年

2009年06月26日01: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教育学者建议——

  小学教师流动年限9到12年

  新闻回放:6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送审稿)》公布,提出“2009年起所有学校不得以改制学校名义招收择校生”。

本报连续两日刊发报道,披露了家长和改制校、公办学校校长们的态度。

  法律!社会!从这两个视角,评价清理改制校、取消择校费的政策导向,将得出什么答案?

  昨日,中国教育协会教育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杨颖秀,吉林省社科院哲学与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黎韵,分别站在法律、社会角度,解析这个问题。

  吉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有关人士表示,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已递交到基础教育处。意见征集将在本月28日结束。

  法律眼

  第22条的强硬规定

  “我省的政策意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杨颖秀说,《义务教育法》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杨颖秀说,“这是义务性规范,必须遵守。改制校与择校费的存在,是违法的。”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日期是2006年9月1日,从那天起,所有改制校、择校费的存在,都属“违法”。从这一点上讲,或许,我们已经宽容了两年多?!“由于改制校的形成有其特殊原因,给出一段缓冲期可以理解。”杨颖秀说,从我省最新公布的《意见》来看,“省政府已经下了决心,我们要相信政府能做好。”

  社会眼

  政府首先应“雪中送炭”

  黎韵是研究青少年教育的专家。

  黎韵认为,教育产业化的后遗症正在日益凸显。“过去几年,政府推行精英主义教育政策,具体表现为‘重点’、‘窗口’以及变相的‘示范学校’,在教育财政与教师聘用制度上实行倾斜,人为地将学校划分为三六九等。”黎韵说,在基础教育领域,政府的角色应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

  “取消择校费,资源向弱势地区倾斜,是实现教育公平必由之路。”黎韵说,《意见》终于体现出这一点,让人欣慰。

  请关注配套政策

  黎韵坦承,教育政策调整将带来影响,比如原本家长掏钱就能让孩子念一所好学校,而按学区划分后,将无法实现。

  “但《意见》的其他条款将公众担心的问题作了配套处理。”黎韵说,家长为何择校?核心点是教学质量。《意见》规定,取消改制校同时,将建立教师队伍补充和流动的长效机制,教职工编制实施动态管理,“制度活了起来,教师流动起来,会让教育资源更加均衡化。《意见》在许多环节的设计极富人性化。”

  黎韵表示,《意见》只明确了校长任期制的基本要求,没有明确教师定期流动制度的年限和实施期限。这必然增加人们对义务教育能否真正平衡发展的疑虑,而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则是教师均衡配置的根本制度保障。因此,建议在《意见》中明确教师在一个学校任职的期限和在全省实施这项制度的时间。如果暂时不能在全省实行,也应该尽快在城市实行。

  黎韵建议,初中教师的流动年限可考虑6到9年,小学教师的流动年限可考虑9年到12年,“基本可以保证老师教完两届学生,比较合乎教育规律。”

  黎韵说,家长如果不存在教学质量方面的担心,就近上学的好处就多了,比如省费用,家长不用为接送孩子劳神费力。本报记者 刘昕

  《小学、初中择校费全取消?》 续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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