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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适房申请确定四大条件 单身申请至少30岁

2009年06月26日01:4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昨天正式颁布,在昨天下午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表示,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审核将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两次公开摇号”。
如果被发现虚假申请,那不仅会被取消登记资格,还会上征信系统的“黑名单”。 

    弄虚作假者将进“黑名单”

    经适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接下来的审核,将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由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房屋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这也就是第二次公示。接下来,将采用公开摇号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次序,分期分批通过摇号等方式组织申请户购买或者租赁经适房。

    刘海生表示,经济适用房将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和接受社会监督,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其登记资格。对涉及虚假申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将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禁止当事人5年内再次申请。

    将确保房源充足

    “除了各区(县)区域内已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外,上海还将在外环线周边,位于轨道交通沿线统筹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保房源充足。”

    刘海生说,今年的目标,包括去年已开工的和今年年底前要开工的,力争能够有600万平方米的开工量,“下半年,拟初步选择闵行、徐汇两区展开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开。”

    【准入条件】

    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7年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

    《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适房: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申请区(县)达到规定年限;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准入条件是市民最为关心的问题。为什么在办法当中没有把准入条件很明晰化?刘海生表示,主要考虑这个办法是一个市政府重要文件,具有相对稳定性,而准入条件会根据居民的情况及时做一些调整。“但是为了便于市民征求意见,我们已经初步考虑了一个准入的具体标准,而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目前公开的准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请区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是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前五年内,未发生过住房交易的行为。另外,年龄在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只要符合前面四项条件,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退出机制】

    5年内买商品房,经适房须被回购被回购后不得再次申请经适房

    《试行办法》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这样的有限产权,也自然给了将来的经适房业主“有限”的权利。比如,《试行办法》规定,经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

    如果买了经适房,5年内又买了其他商品房,那么经适房就必须被“回购”。被回购或者转让的,原房地产权利人及其同住人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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