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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首次分组审议 有委员认为 任驻外外交人员年龄应提到23岁

2009年06月26日09:0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记者杨傲多正在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此次是首次审议。有委员认为,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极大提高,为了落实宪法和公务员法的需要,就驻外外交人员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是完全必要的,以确保驻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和驻外机构依法履行职务。
这部草案不仅填补了我国外交人员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而且也必将对我国外交事业的长远发展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草案第二章第6条,“担任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第2项规定“年满18周岁”,引起委员们的热议。

  查培新委员认为,应该改为“23周岁”。理由是,这部法规范的范围是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外交衔级最低的级别是随员,现行的做法是,大学毕业生参加外交工作三年以后才能提随员。

  “驻外外交人员执行的是特殊任务,应该具有一定的阅历和学历,建议与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年龄一致起来”,裴怀亮委员也认为规定偏低。

  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都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年满23周岁。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江亦曼认为,随着公务员法颁布,现在招录公务员几乎都是大学本科以上,但是对驻外外交人员的条件里面,对于学历方面没有要求。

  谈到和专业化相联系,朱永新委员建议在“职责”中加上两条:一是“研究驻在国的先进经验”;二是加上“保护海外华人的合法权益”。

  任茂东委员建议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将驻外人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细化,具体制定保障家属的工作和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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