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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有关代表等人员组成

2009年06月22日16:3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高星)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天下午在此间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第三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


  三审稿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另外,草案二审时,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规范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防止有的地方出现不顾实际需要设置机构的情况。对此,三审稿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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