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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调解”不会削弱仲裁效力

2009年06月28日11:1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7日讯记者杨傲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今天上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增加“调解”不会削弱仲裁的效力。

  贾东明说,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有四种途径: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在实践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一直在进行。也就是说,纠纷开始出现的时候就有调解。调解主要是依靠基层的乡和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仲裁一般在县一级开展。

  贾东明说,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是把仲裁和调解两种方式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这两种方式都属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个制度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各有优势。特别是调解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更加平和,仲裁过程中也要注意调解。仲裁裁决的优势是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注重调解,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是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采用哪种方式解决纠纷,主要看当事人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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