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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避税地交易避税难遏制 我国反避税制度需完善

2009年06月29日00:0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8日讯记者辛红记者今天从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美税法高级论坛上获悉,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转让定价税制相关法规,但与其他国家相比,在避税地反避税税制等方面仍需完善。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一般是通过与子公司之间高买低卖、低买高卖等方法来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比如,子公司以低于成本价格将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母公司,再由母公司高价卖出,子公司亏损,利润留在了母公司。

  据介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整的转让定价规制,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就对反避税作出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今年1月份又颁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企业一旦达到一定的关联交易标准,必须准备材料证明自己没有通过“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否则税务部门将启动反避税调查。今年4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2008年1月1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查案件的跟踪管理问题。

  与会学者认为,我国转让定价制度没有建立避税地反避税税制,而且对关联关系主体范围的认定仅限于企业和企业之间,对无形资产和劳务的范围也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等等,不能有效遏制目前利用避税地交易而产生的大量避税问题,需要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转让定价制度实质是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博弈,企业避税不能一刀切,但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中国在转让定价规制上无疑将越来越严格,不论是外资还是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都需要了解国际通行规则。

  统计显示,2007年转让定价结案173户,为国家弥补亏损超13亿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89.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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