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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上海房地产登记条例》7月1日起实行

2009年06月29日15:5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上海6月29日电(记者孙小静) 新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相关人士透露,这是1995年颁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基础上的第二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配合《物权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更好的依法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10月上海实施了政府机构改革,房屋、土地管理职能分离,但是,新《条例》仍坚持“四个一”,保证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连续性,即“一个窗口对外、一本权证、一个业务标准、一个信息系统”。

  据介绍,新条例明确了登记的基本单元,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往由于缺少对房地产登记基本单元的相关规定,出现了开发商擅自分割宗地开发建设,或不按照规划批准的原始设计擅自将商场、办公楼分割成若干单位出售产权,并要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现象,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新条例对房地产登记的最小单元加以了规范,明确了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其确定的依据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今后,对经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为分期开发等原因需要分割为几个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方可登记。一是分割后的各部分都应当满足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要求,即符合土地登记基本单元的要求;二是对部分楼盘已经销售的分期开发项目,因分割将导致权利范围变化,故必须征得全体权利人同意;三是地块分割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因此,新条例的实施将杜绝一些企业、部门擅自改变宗地范围、任意分割房屋、侵犯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新条例还新增了规划土地核验,规范土地开发。以往在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仅要求申请人提供质检部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对建设单位是否依法用地和履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没有专门的核查要求,因此有时会发生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不按规定要求开发等情况。新条例规定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中应包括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依约用地状况的检查核验意见,如没有规土部门核验意见将不予登记。这既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条例》中关于土地登记仅指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而土地登记的范畴还应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农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新条例明确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的登记办法将另行规定。上海市规土局人士透露,今年下半年,他们将开始明晰集体土地权属,并进行集体土地游园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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