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首次发文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企业总部落户东莞最高奖1000万
本报讯 (记者/王慧) 东莞将以市中心区、四大园区和八个中心镇为核心发展总部经济。企业总部落户东莞最高奖1000万元。记者日前从东莞市经贸局获悉,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总部经济布局敲定
总部经济,是指将企业研发市场总部聚集在某地区,而将生产制造基地布局到其他优势地区的模式,总部经济能避免生产环节带来的污染,而留住的却是企业的核心管理部分和财税缴纳等功能,为此各地政府都纷纷打出总部经济的旗号,借此提升城市形象。
此次出台的政策再次明确了东莞各大核心区域的总部经济定位,“市中心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重点引进和培育商贸、会展、金融、信息、中介等企业总部。
“四大园区”是指松山湖、虎门港、东莞生态园、长安滨海新区,又各有分工。松山湖主要强化总部与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融合,重点引进和培育研发、测试、品牌孵化、产业创新、工业设计、创意产业等企业总部,打造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总部基地;虎门港重点引进和培育物流配送、供应链管理、仓储、能源、化工、汽车、装备制造等企业总部,打造物流总部基地;东莞生态园以发挥先进制造优势为重点,引进和培育先进制造业核心机构,打造先进制造业总部基地;长安滨海新区重点发展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经济技术中介、网络信息、金融和投资服务等高端服务业总部。
“八个中心镇”是指石龙、塘厦、长安、樟木头、麻涌、大朗、虎门、常平8个镇。这些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展有本地特色的总部企业。
十大措施扶持总部经济
此次,东莞出台十大措施,其中包括加大资金扶持。2009年5月1日后,新设立或迁入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综合型总部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其高管,在住房、探亲、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以该企业当年获一次性奖励金额的10%确定。2009年5月1日前已在东莞注册登记的现有企业,符合相关指标要求,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并缴入东莞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
对于总部企业的标准,一是在东莞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在东莞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东莞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同时政府也把“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作为认定的一个参考条件。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东莞,不改变其在东莞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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