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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拿圆规吓唬同学误将针尖扎入眼睛 赔偿8万

2009年07月01日14:3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亚心网

  男生拿圆规吓唬同学误将针尖扎入对方眼

  赔偿8万

  亚心网iyaxin.com讯(本网记者 于兮 通讯员 曹玮)圆规是学习用具,谁能想到,因持有它的主人不严谨,使它变成了伤人的利器。6月23日,记者从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圆规伤人事件的一审判决已经出来:被告赔偿原告8万余元。

  原告强强、被告立立均是乌市某中学初三的学生。2007年9月20日下午课间时,立立拿着圆规吓唬强强,谁知,圆规带针的一端飞了出去,正巧扎在了强强的右眼上。见此情景,同学们都惊呆了。强强被迅速送到学校医务室进行了简单的包扎,学校也立即把事情通知给了强强的父母。其父母火速赶来将强强送往自治区人民医院救治。在随后长达19天的救治时间里,强强的父母总共花了9000多元医疗费。该医院还对强强的伤情作出了诊断:右眼穿通伤、右眼球结膜裂伤、右眼巩膜裂伤等一系列伤情。随后,强强又被转入乌市北京路上的一家医院,再次住院20天,花费了12000余元。经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强强为八级伤残。

  不久,强强将立立告上了法庭。强强说,我是一个在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父母将我送到学校学习,学校对我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而我受到的伤害与学校监护不力及老师责任心不强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立立和学校赔偿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近19万元。

  作为被告,立立说,我认可强强因我造成伤害的事实,对于合理的费用我愿意和学校按比例承担,不过强强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太高,而且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学校答辩说,我方在本案中不是侵权人,伤害事件发生在课间,我方不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方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我们学校十分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我们学校在学生守则中已经明确规定,禁止学生互相打闹。在开学及开课期间,我们都做了大量的安全教育工作。事件发生后,我们在医疗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对强强进行了简单处理,同时也及时通知了家长,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强强对我校的诉讼请求。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立立用圆规将原告强强右眼扎伤属实,他理所应当应给予赔偿。立立是未成年人,他的父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立立的行为造成强强八级伤残,给强强及家人在精神上带来了一定的痛苦,应适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此事故是被告立立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且是发生在下课期间,学校不存在管理不当和未尽保护义务。并且事故发生后,学校也给予了积极的救治,所以学校无任何过错责任。强强要求学校赔偿,于法无据,所以不支持。综合以上种种因素,决定判决被告立立赔偿强强80119.55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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