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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高中收取择校费不得再收借读费

2009年07月02日02: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广东收了择校费不得再收借读费

  省教育厅昨下发意见,禁止中小学收取补课费兴趣班费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梁健敏 实习生 江明亮 通讯员 粤教宣) 高中择校生收了择校费不得再收学费借读费,禁止学校借课外活动名义变相收费!昨日,省教育厅下发《关于2009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

  民校不得收取留位费

  近两年,广东取消了多项义务教育阶段费用,包括住宿费、体检费、借读费等等。市民和学校在开心的同时,也产生新的担忧:“减免的费用由谁出?是否又会衍生变相收费?”为此,《意见》提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所需的相关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而今秋开始的免费健康体检,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各级政府负责。刚刚统一取消的借读费,省财政将通过逐步提高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支持各市。而各市财政部门则根据本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商请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安排免借读费后经费缺口资金补助办法。

  对于民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也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民办中小学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不得向学生收取入学考试报名费。

  科目辅导禁收补课费

  与此同时,针对目前某些学校巧立名目的各种收费,《意见》提出,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中小学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提供给学生自由选择的社会实践、郊游、少先队雏鹰争章活动、看电影等,可收取校外活动费。

  凡制定每生每课时课外活动服务费(校内活动服务费)收费标准,组织学生在校参加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辅导,并向学生一次性收取课外活动服务费(校内活动服务费)的,则属于借开展课外活动(校内活动)名义变相组织学生补课收费行为,一律按乱收费论处。

  禁止中小学设重点班

  目前,在广东公办普通高中允许招收择校生,但必须符合“三限”政策,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以自费、旁听、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和收取费用。

  对于交了择校费还是否需要交其他费用的问题,《意见》有了明确指引: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对于非本地户口的择校生也不得收取异地借读费(课本费执行当地学生同一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重点班。

  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禁止中小学以学生家长委员会代收学生补课费、校内活动费、兴趣班费的做法。严禁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复读生,严禁擅自立项收取高中重修班学杂费。

  严禁高校收取补考费

  严禁高校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按学年制收费的高校)”、“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联系安排工作手续费”以及各类押金、保证金等。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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