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不杀不足平民愤但还要证据和法律说话
醉酒驾驶造成5死4伤,肇事者张明宝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罪名呢,他会不会被判死刑,该承担多少金额的赔偿责任?……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一些学者和律师。
第一问
会不会判死刑?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复友教授都认为,张明宝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两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本案,张明宝究竟会被认定何罪,要结合公安机关侦查搜集到的所有证据加以评判,不能单纯地从一个表面现象来看。区分张明宝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还是故意,是分清他涉嫌什么罪名的关键。交通肇事罪要求主观心理状态为过失。也就是说,如果张明宝完全没有想过去撞人,完全是因为酒喝多了,行为失控犯下事,很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明宝仇视社会,想报复社会,他的行为就是明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5死4伤的严重后果,很可能被判极刑。如果张明宝本身没有故意撞人的想法,但在撞了第一个人之后,想逃逸,逃逸过程中又撞了其他人,就构成间接故意,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现在案情还不明晰,很多细节尚待警方追查”,张教授说。
第二问
要赔多少钱?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董云春律师认为,所有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完全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人身伤害及财产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及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费、父母赡养费等等,只要实际发生的损失,全都应当赔偿。由于赔偿金的计算比较复杂,张明宝到底应该承担多少金额的赔偿,目前无法准确计算,但应该是一笔庞大的数额。仅以死亡赔偿金为例,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按不同的标准来赔偿。以60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为例,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007年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两万元,以2万元计算,一笔最高死亡赔偿金就达到40万元。5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如果按这个标准计算,那么就是200万元。再加上对死者的其他赔偿以及对伤者的赔偿和对财物损坏的赔偿,200万元远远不够。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交强险基于其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只要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除外责任的情形,都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法律上对此有争议,曾经出现司机醉酒驾驶肇事,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至于其它商业性的保险,保险公司都会对醉酒驾车拒绝理赔。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几百万元的赔偿,张明宝需要自己承担。
第三问
腹中胎儿算不算人命?
在相关部门的通告和媒体报道中,均称车祸造成5名市民死亡。有网友发出疑问:这个可怜的胎儿,能不能算作一条人命?记者据此采访了相关人士。不少网友认为,胎儿尚在腹中是不能算作生命个体的,只有脱离母体并存活,才能算作生命个体,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如果被撞出的胎儿正如报道所称,已经脱离母体,接触外部世界,并且当时是活体,过了一段时间才死去,是可以算作生命个体的。但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复友教授认为,胎儿滑落时即使有生命迹象,也不能算作生命体,因为它还不具备离开母体自主存活的能力。
这是个存在争议的话题。讨论的意义在于,如果胎儿可以算作生命个体,就能享有民事权利。那么,肇事司机张明宝的罪状上又将多一条人命!而孕妇家属也能就胎儿死亡索赔,获得更多一点的安慰。
第四问
同桌共饮者有无责任?
应该反思的,还有当晚跟张明宝同桌喝酒的人。他们是否知道张明宝醉酒驾车?是否明知张明宝开车来的,仍然拼命劝酒?他们当中有没有其他的酒后驾车者,面对逝去的生命,是感到庆幸,还是深深的自责?江苏崔武律师事务所崔武主任律师表示,肇事者张明宝自然要受到法律制裁,那些跟他同桌喝酒的人,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家属可以将同桌共饮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与肇事者共同赔偿。这个近年来有类似判例。比如内蒙古敖汉旗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子:同桌两名陪酒人因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对醉酒后驾车酿成事故死亡的开车人负有一定责任,分别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万多元和近4000元。而去年广东东莞也判决了一起相似案子,结果却不相同:因丈夫参加朋友宴会,最后醉死。其妻觉得酒友没尽到相劝义务,将酒友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丈夫醉酒死亡,是其本人不控制、过量饮酒造成的,酒友并无过错。
不过有关专家说,中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案件的判决不是按已有的案例进行,而是由法官根据法律来裁量。
本报记者 于英杰 陈珊珊 陈迪晨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