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舒秋膂记者李广军)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17万余元,因为有法定从轻情节,原任长沙电业局城西供电局局长的李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记者昨日了解到,此案中,法院进一步推进了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6月至2006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长沙电业局城西供电局局长期间,利用其主持供电局工作,直管党群工作、办公室、人事、财务工作,代管电力营销及客户扩报装等方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为石某、陈某、佘某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取3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7万元。
经合议庭评议,法庭最后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全额退赃的情节,在客观公正采信控辩双方量刑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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