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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禁止公民拍摄执法的“习惯”是怎么养成的

2009年07月03日07:5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作者:宋桂芳

  法律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大致总有个稳定的模样。这种稳定性,依据就是“有法可依”。正因如此,所谓的“违法必究”与“执法必严”才合乎公平正义规则。遗憾的是,在“枣阳拘人”事件上,公众看到的是不明所以,甚至可谓强词夺理。

7月2日《广州日报》为我们呈现了

  事件的最新进展:当事法院院长田玉斌接受采访时说,虽然没规定说拍摄执法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情理上说,审判是一个思辨过程,需要谨遵理性与逻辑,为防止法官判案受各种外界因素干扰,严禁拍照摄像是各国通行的做法;然而,执行是落实判决的过程,是非已定,执法部门依法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因此,自然没有那么多“回避”的讲究。至于所谓“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翻遍法令,也无法找到我国有规定禁止拍摄法院执法一说,至于拍摄对法院的执行构成妨碍,显然属于“欲加之罪”。

  有乐观派提出,与湖北天门的城管比较一下,当地法院执法素养已经代表着一种进步。我们还记得,去年初,天门市民魏文华用手机拍摄城管“执法”,结果被活活打死。如果论及原因,恐怕人家也是“习惯性这么做的”,只不过出手过了点——不然,何以对公民基本权利如此践踏戕害?当然,如果说是其他职能部门,这个“习惯”还不算可怕,顶多是罚点款,吃拿卡要,耍耍官威,或者寻租公权,但是,这种莫名奇妙的“习惯”竟然是法院的小脾气,这实在让人后怕:一者,按照“法无禁止无不可”的原则,法律禁止之外的,就是公民的自由,眼下看来,还要在法律禁止之外横加一个“法院习惯”,不然,你随时有被拘人的危险,这等于生生剥夺了公民自由与权力中的部分领地;二者,当地法院的这种“习惯”无法无据,即便想遵守也难,除了“讨厌公民拍摄执法录像”的“习惯”之外,还有没有其他“习惯”?公民的正当言行怎么就惹毛了这些奇怪的“习惯”?

  最该依法而论的地方却对一件关涉公民权利的大事给出“习惯性”的解释,实在是让人瞠目。这种无法无凭的“习惯”,这种随意拘留、罚款、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冲动,还真不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譬如跨省追捕的王帅事件等,不正也是“习惯”使然?所谓“习惯”,说白了就是权力的自由裁量,爱干吗就干吗,看谁不顺眼就整你一下,以此捍卫自己的利益或官威。这种“习惯”往往有两个特点:一是必然集中在实权部门,无权者是养不成这样的“习惯”的,清水衙门一般也滋生不出这种“习惯”;二是长期缺乏监督或监督不力的部门,因为没人说,所以说不得,因为没人碰,所以碰不得。

  这些“习惯”究竟是怎么养成的?一言以蔽之,就是规制权力的体制机制出现了程序性漏洞,还没有及时为之打上民主法制的补丁。要解决这个问题也很简单,说来说去无非还是内部控权、外部监督,规范权力行为——但要做到这一点着实不易。眼下来看,有一个捷径可以考虑,那就是尊重并切实保护好公民私权。私权被更好地捍卫,公权自然就能被更好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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