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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不合格大米质监局竟找人替罚 罚单“张冠李戴”受罚人申诉受阻(图)

2009年07月06日08:4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晒台

  文/图本报记者 黄辉

  “1.2万元罚款是我交的,罚款收据上的付款人却不是我的名字,而是江西师大后勤集团食堂,这不是替人受过吗?有这样"张冠李戴"的行政处罚吗?”涂序龙见到记者时流露出满腹的委屈。

  涂序龙是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的下岗职工,他开了一家粮油店,并与江西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食堂做了几年的大米生意。在遭遇了一次蹊跷的行政处罚后,涂序龙放弃了自己的粮油生意,前往深圳打工。近日,涂序龙特意从打工的单位请假回到南昌,向记者讲述他的被罚经过。


  “2008年10月27日,我突然被高新质监分局传唤,说我卖给江西师大后勤集团食堂的2万斤大米经检测黄粒米超标,要对我进行处罚。”涂序龙对记者说,“我按照质监局工作人员的罚款指令,到该局缴纳了1.2万元现金,在要求开具罚单时,质督局的工作人员却告诉我,罚单已开到学校去了,由学校转给我。我跑到学校一看,罚单上的付款人竟是"江西师大",我不成了替罪羊吗?!”

  处罚江西师大毫无道理

  江西师大后勤集团副总经理彭晶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讲述了那次受罚的经过:

  大概在去年10月,高新质监分局两个执法人员来到学校,称有人举报学校食堂购进了不合格大米。随后,质监人员对这批大米进行抽样检测,并当即封存了遭举报的2万斤大米。3天后的检测报告显示,这批大米的黄粒米超标,达到5.5%。为此,高新质监分局向江西师大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不合格大米,并处1.2万元的罚款。

  “处罚我们毫无道理,我们也无法接受。”彭晶晶告诉记者,若大米有问题,质监部门应到大米加工源头加强监管才是,学校的食堂就像市民家庭的厨房,购进大米就像市民从超市购进大米一样,无非是学校采购量大而已,“质监部门总不能对市民家庭购进的不合格大米进行处罚吧?”

  “况且学校购进大米时,每次都检查大米生产许可证、3C认证和QS质量标识,对无标识的产品一律拒绝采购。”彭晶晶介绍说,“我们从涂序龙处购进的大米,均为有标识大米。一般情况下质监部门从不到学校食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像高新质监分局到消费的尽头检测和查处不合格大米现象,在我们学校还是第一次遇上。”

  事情发生后,学校及时将供应商涂序龙找来协商解决问题。彭晶晶告诉记者,因为学校与供应商有口头约定,购进的大米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虽然学校解释了这一情况,但高新质监分局还是向学校开出了处罚决定书,“对此我们一直不予理会”。

  彭晶晶进一步向记者证实,高新质监分局看到学校不理会他们的处罚决定后,就找到供应商涂序龙交涉。“后来的罚款,也是高新质监分局的执法人员直接找涂序龙缴纳的,反正我们学校没出这笔钱。”彭晶晶说。

  “退一万步说,即使要缴纳罚款,作为国家办的高校,也是通过银行转账交易,不可能现金交给质监局的。”彭晶晶补充说。

  质监局称不服罚可复议

  记者随后来到高新质监分局,见到了局长田卫国。起初,田局长拒绝采访,经记者反复追问,他还是回答了记者的几个提问。

  记者:既然知道大米的生产厂家,为什么不处罚源头,而处罚流通领域呢?

  田局长:源头不在我们区,在(南昌市)青山湖区。

  记者:处罚江西师大后勤集团食堂,执法依据是什么?

  田局长:处罚学校食堂并没有错,学校食堂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属于流通领域,它是介于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特殊领域,因为食堂要把米做成饭卖给学生。

  记者:既然处罚的是江西师大,为什么缴纳罚金的却是涂序龙?

  田局长:是学校委托他过来的。

  当记者追问是否有委托书时,田卫国开始变得有些支支吾吾,随后反问说:“没有委托,涂序龙怎么会过来交钱呢?”

  然而,当记者打电话向彭晶晶求证时,彭晶晶矢口否认委托一事,“学校根本没有委托涂序龙去缴罚金?更不可能出具委托书。”

  当记者就此问题采访涂序龙时,涂序龙道出了其中的缘由。“执法人员当初说加工厂、学校和供应商三家都要处罚。当时他们提出要罚我7.5万元,在半个月时间里我十多次登门求情,最后才同意罚1.2万元了事。”涂序龙显得十分委屈,“最后却发现,只有我一家被罚,而且还是替江西师大受过。”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田卫国表示,“这件事我们也不是藏着躲着做的,是经过了很多执法程序的。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受罚人多次申诉均受阻

  然而,高新质监分局开出的这份“张冠李戴”的处罚单,却给涂序龙的申诉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根据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和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我拿着具名为"江西师大"的处罚决定书和罚单,几次到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和申诉时,均被以申诉主体不符而不予受理。”涂序龙说。

  涂序龙告诉记者,他销售的大米均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江西省粮油质量监督站检验报告,报告中的各项指标均为合格。黄粒米的出现可能是受温度和湿度的影响而形成的,但它不是毒大米,在适度范围内是可以食用的。“由于处罚的主体是学校,所以我的质疑无法申诉。”

  质监流通领域执法不妥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拨通了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投诉举报中心的电话,该中心一位李姓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南昌市高新质监分局在江西师大后勤集团食堂查处不合格大米,这样的执法程序正确吗?

  12365李姓负责人:按照以往相关的质量安全检测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均对食品安全执法作了明细分工。如涉及农林牧渔等农业方面的质量安全执法,应由农业执法部门具体执法;涉及食品加工等方面的执法,由质监部门执法;涉及到销售领域,由工商部门执法;涉及到餐饮等方面,由卫生部门执法。像该案的经销商如果是主观故意地掺杂使假,也是由工商部门去处罚的,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分工界限的。因此,高新质监分局这样的执法不妥。

  省府法制办已受理此案

  近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启动《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通知》实施方案,力图通过行政层级监督的渠道,解决一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争议问题以及行政复议申请时效已过的争议案件。涂序龙得知消息后,立即来到省政府法制办申诉。

  据了解,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已受理了他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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