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市场报
女孩恋情遭父亲反对而走上极端
男友开车送恋人投河自尽
昨日,法院对其判刑5年赔偿女方24万
恋爱遭受家庭反对,宿州市一女孩多次向男友发短信说要跳河自杀。男友将其约出后,带至他们以前谈恋爱的河边,女孩跳入河中溺亡。
家人反对女孩扬言跳河
2006年底,24岁的宿州市供电局职工杨某认识了20岁女孩朱某,没多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关于杨、朱两人的感情,案件发生后,两人的朋友以及杨家人一致证明,他们关系很好,且杨某父母证明他们家已经装潢新房,为两人结婚做准备。
2007年9月,朱某的父亲知道两人的恋爱关系后,向两人提出暂时分开一段时间,等朱某考上公务员工作落实后再说。杨某因此向朱某提出分手。朱某不同意,让杨某坚持住,由她来作父母的思想工作。
杨某与朱某往来手机短信表明,2007年9月17日至18日,杨某多次发信息给朱某,要求分手,但朱某却坚决不同意。2007年9月19日7:08朱某给杨某发信息:“我今天要死给他们看,一会你带我去河边,这河一定要跳!”8:25又发短信信“你上午带我去河边,一定去!”杨某言语上对朱某刺激,回信息说:“没跳吧,这事你说怎么解决?我们要不分,你爸肯定又得吵我,我多尴尬,我又不欠他什么。你们家是皇室,我不高攀了,这是个圆满结局。”
男友送恋人投河自尽
对于9月19日下午在宿州市沱河二桥附近到底发生了什么,除了杨某,现在没有其他人能证实。在回答侦查人员的问话时,杨某是这样说的:“下午5:40左右,我开车来到宿州市雪枫公园环城桥接到朱某。朱某说‘你得陪我实现计划。’朱某叫我开车带她到以前谈恋爱的地方(沱河二桥)。我不愿意去,朱某说‘我打的去。’没办法,我才开车带她去。路上我试图阻止她,但她抓着方向盘、手刹等迫使我到事发现场。车到桥南侧时,朱某说再往前开,当车开到桥中间时,朱某让停车,然后她下车蹲在桥边人行道上。我开车窗说‘你赶快上车,下雨了。’朱不上车,也不说话。”
“我下车把她拉上车,来回四次,第五次下车后,朱某直接站到桥边。我有点害怕,就抱着她胳膊。这时她突然一跳,我使劲拽着她,朱某悬在桥沿下。我说‘你不要开玩笑,用劲上来。’朱说她胳膊疼,让我松开。我说‘不行,我松开你就没命了。’我双手抓住朱的手腕,大约半分钟,朱某滑下去了。我就边打电话,边往桥下跑。在桥下看见她的衣服和包,我下河想拽但没拽着。朱某刚掉河里时,还乱扑腾,等我跑到桥下就看不见朱扑腾了。在朱还没掉河里时,我叫人帮忙,当时有一骑摩托车的男子从北向南,还有一女子从南向北以及一面包车经过,但都没有过来帮忙,我和朱某都不会游泳。”
被判刑5年赔偿24万
接到杨某的报警电话后,宿州市埇桥公安分局道东派出所派警员赶至现场,他们看到杨某站在桥下的河水中。公安人员组织进行打捞,后打捞出朱某尸体。朱某家人对其死因有疑问向公安机关报案。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的法医对尸体进行了检验,法医最后作出鉴定结论:朱某死因倾向认为系生前溺水死亡。
2007年10月18日,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刑事拘留。2008年5月27日,埇桥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杨某提起公诉。朱某父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某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亲属奔丧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杨某完全可以采取及早通知朱某亲属或其朋友,以及拨打110等切实、有效的措施阻止朱某到达案发现场。同时,杨某在知道朱某不会游泳又有跳河倾向的情况下,亲自驾车把朱某带到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桥上,杨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造成朱某危险状态的存在,杨某的行为产生了保护朱某人身安全的先行义务。朱某落水的危险与杨某的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杨某对此起案件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避免的,不属于意外事件。
2008年10月15日,埇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朱某父母二人240562元。
案件昨日终于尘埃落定
一审宣判后,杨某及朱某父母均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公开审判,程序违法,于2008年12月2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今年2月2日,埇桥区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万余元。
杨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是应朱某要求陪她去桥上玩,没想到她会跳河。朱某的父母也再次提出上诉,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加重了杨某的刑罚,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应予纠正。7月6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杨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24万余元。
(安徽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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