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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瘦肉精”案一审宣判 嫌犯中最高判刑4年

2009年07月09日22: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广州7月9日电(记者罗艾桦、穗法宣)今天上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花都区法院、增城市法院分别对六起“瘦肉精”案件进行宣判,九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指出,今天统一组织宣判活动,目的就是要对这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行为营造一种严厉打击的声势,震慑这些唯利是图的、罔顾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不法分子。


  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开始,被告人邓云高租用蔡建飞(另案处理)承租的位于本市白云区的广州市金戎牲畜交易批发市场37号档口销售生猪。2009年2月21日晚,邓云高明知所销售的95头生猪中含有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有毒、有害成分,仍雇佣被告人刘训尧、肖学庆在37档对其中的40余头生猪进行管理和销售。另外邓云高还将其余的生猪运往该市场外的北太公路路边售出。22日凌晨1时许,广州市白云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该档口所销售的生猪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的生猪31头。同日,经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检测,从该31头生猪中抽取的5份尿液样本中,检出4份样本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浓度均>100ug/L。案发后,刘训尧、肖学庆、邓云高已分别于2009年2月23日、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案中查获的31头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已作无公害化处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邓云高、刘训尧、肖学庆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邓云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训尧、肖学庆系受邓云高雇佣帮助看管及销售生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合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邓云高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刘训尧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肖学庆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开始,被告人刘良计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花都区花山镇花城村4队其经营的养猪场内,擅自在饲料中掺入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喂养生猪共12头。2009年2月22日上午,刘良计将喂养过盐酸克仑特罗的二头生猪出售给猪肉商贩黄沛忠,后畜牧兽医部门在花山生猪屠宰场检测发现其中一头生猪含有疑似“瘦肉精”成分,并提取其中猪尿一份送检。经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送检的猪尿含有盐酸克仑特罗成分。破案后,涉案的有毒、有害生猪已被全部销毁,未有流出市面。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良计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刘良计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生猪被全部收缴没有流出市面,未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良计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花都区人民法院同时审理查明,自2009年2月开始,被告人向心明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花都区花山镇和郁村其经营的养猪场内,擅自在饲料中掺入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喂养生猪。2009年2月23日下午17时许,向心明将喂养过盐酸克仑特罗的五头生猪出售给猪肉商贩黄福标、周镜垣用于市场销售,后经工商、畜牧兽医部门检测发现上述生猪含有疑似“瘦肉精”成分,并提取其中三份猪肝采样送检。经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送检的三份猪肝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要求,检出盐酸克仑特罗成分。破案后,除已销售流出市场的约100斤猪肉无法追回外,涉案的其余有毒、有害猪肉已被缴获及全部销毁。法院认为,被告人向心明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向心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毛秋云于2008年6月购得违禁药品“莱克多巴胺”后,存放在增城市石滩镇三江管理区桥头村其经营的饲料店里用于销售,其在明知被告人毛迎春是喂养供人食用生猪的情况下,仍告知毛迎春其有该药品出售。同年6月27日,毛迎春在毛秋云的饲料店购买了100克“莱克多巴胺”。毛迎春于2009年2月5日,在增城市石滩镇三江管理区岗尾村其经营的养猪场内,使用上述购得的20克“莱克多巴胺”掺进饲料喂养了其养殖的53头生猪。同日下午,经毛秋云联系将其中27头生猪销售给欧阳某生,并由毛秋云收取了卖猪款人民币4万元。后欧阳某生将该27头猪运往东莞市屠宰,东莞市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其中13头猪呈莱克多巴胺阳性和盐酸克仑特罗即“瘦肉精”阳性。查获的该13头猪已作无害化处理。同年2月6日,增城市畜牧兽医局的执法人员对毛迎春的养猪场进行检查,封存了26头喂养了“莱克多巴胺”的生猪。次日,毛迎春将该批被查封的生猪非法出售给周某军,后被增城市畜牧兽医局的执法人员查获。经广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对被查获的生猪的尿液进行抽样检验:证实含有莱克多巴胺和盐酸克仑特罗(即“瘦肉精”)。随后毛迎春、毛秋云被抓获归案。查获的该26头猪已被全部销毁。法院认为,被告人毛迎春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使用违禁药品“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被告人毛秋云虽未直接参与喂养生猪,但其介绍并贩卖“莱克多巴胺”给毛迎春用于喂养生猪,并联系他人向毛迎春购买已喂养“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的生猪,并收取卖猪款。毛秋云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参与毛迎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毛迎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二、被告人毛秋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据悉,截至今年3月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喂食、销售含“瘦肉精”生猪的犯罪嫌疑人15人,其中增城市5人,花都区2人,海珠区4人,白云区4人,今天集中宣判的应是其中的绝大部分。从目前这六宗案件一审审理的情况看,大部分的“问题”猪肉都被有关监管单位及时查处,采取了销毁或者作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少量流入市场,但尚未发现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情况存在,因此一审法院对各被告人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新闻链接:

  定罪

  在被告人邓云高、刘训尧、肖学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三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具体来说,也就是销售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这种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养殖的供人食用的生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另外五宗案件中,被告人同样是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具体来说,就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这类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养殖供人食用的生猪,并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养殖的供人食用的生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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