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从09年起将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昨天(7月9日),天津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天津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告知书》,明确了天津大中专学校学生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大中专学校在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将管理办法随同发放,方便学生在入学前了解。
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天津市大中专学校新生注册条件,取得学籍后,均须参加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学生每人每年100元(含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50元,天津市政府补助50元。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含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至12月份,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参保缴费期内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
待遇:
每年门诊费超800元可报3成 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发生的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30%。在一个年度内,学生发生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学生因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十二种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另外,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按照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资金,个人不缴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意外险基金予以报销;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报销:
定点医院就医只付个人应付部分 参保学生因患病发生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在已经实行定点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就医时应持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参保学生在非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归集医疗费用单据,统一到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
非天津户籍的学校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支付,其医疗费用应当在返校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学校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参保学生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支付。参保学生因治疗需要转外地就医的,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方可转出,并相应地提高转诊转院人员5%的医药费用自负比例。
链接 职工从业人员
必须参加社保 天津网讯
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扩大保障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从即日
起,天津要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从业人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都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方面介绍,天津的所有法人单位(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从业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农籍职工、外地在津从业人员、台港澳在津从业人员、外国在津从业人员(不包括与我国签署社会保险缴费互免协议国家的国民)以及其他在津从业人员,都应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自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根据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李海燕李茜贾林娜)
(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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