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开庭
丽水“藏宝局长”受贿一案昨天开审
喜欢古董的他
自己买不下手 找老板出钱
通讯员 李培 虞徐彬 记者 孙自鸣
时间:7月10日 地点:缙云县人民法院
公诉对象:邹建新
公诉事由:受贿
备受社会关注的丽水“藏宝局长”邹建新受贿一案,昨天上午在缙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受贿共计50万
邹建新原系丽水市建设局副局长,是一个古董、瓷器、石雕收藏狂,多年来,他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他人送的“特别礼物”,他甚至在自家的独立车库下秘密打造了一个地下室,用来存放他收受的名贵藏品。
今年2月3日,邹建新被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月17日依法批准逮捕。
经查明,邹建新在担任丽水地区水利水电工程处党委书记、处长以及丽水市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的贿赂共计折算人民币505920元。
这些费用中,包括人民币、欧元、购物卡、衣服、接受免费装修费、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店面的差价以及青瓷、根雕、石雕、兰花等名贵藏品。
邹建新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家属已代他退清了赃款。
缙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建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缙云县人民法院经庭审后,因被告人邹建新受贿一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他以为不收钱就不是受贿
公诉人表示,被告人邹建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009年3月20日,邹建新曾有过这样的供述:
我自己搞青瓷、古董收藏的,我知道好一点的古董青瓷的价格是比较高的。我想买来送人,但我买不下手,这种钱又不能在单位开支。所以当时我就想找个建筑老板帮我出这个钱。
当时我是分管建筑业的副局长,我叫建筑企业老板买,他们是不在乎这个钱的,他们肯定会去买的。
龙泉市一房产集团董事长王××,为感谢我对其企业发展的照顾,多次送青瓷给我。
2005年下半年一天,我去同心大厦叶根金的办公室转转,看见一石雕不错后,他说如果不错就送给你,我就收下了。
在面对询问时,邹建新声音很小,还老跑题,不停强调自己当年当水电处长的时候十分辛苦,白天黑夜抓工作,每个月在工地呆十天,将亏损企业救活。
后来他说:“我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我错误的认为收点小礼品是应该的,一直以为收钱就是受贿,不收钱就不是受贿,我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