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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违规不得再任职 不得擅自决定自己薪酬

2009年07月14日08:1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明确规定,国企领导不得擅定自己薪酬,国企领导违反廉洁规定获刑将终身不得复出,特别将“特定关系人”纳为反腐对象之一。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企领导人员的范围,认为应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反腐新规锁定“裙带关系”

  旨在遏制国企高管“裙带关系”腐败的新规,突破了原有的查究范围,将“特定关系人”纳为反腐对象之一。

  规定禁止企业高管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此外,对于违反规定拆借资金、委托理财或者委托他人投资;以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等行为,规定也发出新的禁令。

  规定特别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不得擅自决定自己的薪酬

  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免职者最高5年内不得当领导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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