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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求仁:孔子的“三恕”(图)

2009年07月15日08: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孔子是春秋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孔子总结自己的人生道路是“十五有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知天命,六十耳顺,七十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孔子在而立之年开始招收弟子,从学者甚多,号称弟子三千,贤人七十二。

  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以“仁”为核心,而“仁”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恕”。恕的意思是“宽厚”,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宽厚之心立法、执法是儒家一贯的法律主张。

  孔子主张在治国中,统治者应该谨慎地使用刑罚,以免伤及无辜,“法官”对情有可原的犯罪要心存怜悯,量刑也应适当地减免。
孔子教导学生无论是做官还是为民,要求别人做到的事,自己首先要做到,自己做不到而要求别人去做,就违犯了“恕”道。孔子的“三恕”是:领导要求属下听从自己,自己首先要敬奉君主;父亲要求儿子孝敬,自己首先要尽心供奉自己的双亲;兄长要求弟弟恭顺,自己首先要恭敬长者。在上位的人对道德的身体力行,就是最好的法律,即“以身作则”。

  鉴于“恕”道,孔子提出统治者对民众的治理应该以教化为主。他说“用制度约束民众,用刑罚威吓民众,可以使民众不敢触犯法律,但却不能使民众有羞耻之心而自觉守法。用礼教化民众,用德感化民众,则可以使民众知耻而不去违法。”可见,孔子理想中的“法”应该是“以理服人”的。

  “以理服人”……自己做不到的事情要求民众去做,并用强制力相威逼,就违犯了“仁”、“恕”之道,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违背了法律的根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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