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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壁之光与汉家故物 ———评《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图)

2009年07月15日08: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在美国早期的古典汉学研究中,中国法律史所占的位置微乎其微,直到后来古典汉学(Sinology)相对衰落并逐渐让位于中国学(ChineseStudies)时,才开始真正兴起。总体而言,尤其是自18世纪末开始,当年这些西方传教士、外交官和其他长期旅居中国的侨民们对中国法律的评价相当糟糕,特别是大量仅仅围绕中国刑罚与监狱展开的几乎千篇一律的描述,更是使得中国法律的形象被整体“黑暗化”。

  19世纪后半叶之后,尤其是20世纪以来,随着西方汉学的发展与中国学的建立,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但萨义德(EdwardW.Said)意义上的“东方主义”幽灵在此领域仍是时常可见。
随着“中国中心观”(China-centeredapproach)的转向,尤其自七十年代以来,新一代的中国学专家乃至是职业的中国法学者迅速崛起。

  相对而言,他们在看待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时,已不似前辈们那么狭隘,并纷纷对老一辈汉学家们关于传统中国法律的成见进行反省与批判。而促使这些学者做出如此转向的诸多原因之中,首当其冲且显而易见的就是他们都不约而同地自觉追寻一种“以中国为中心的中国史”(aChina-centeredhistoryofChina)。除此之外,最为关键的因素还在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全国各省、地方收藏的档案文献向外国学者的开放。

  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新传统

  中国的档案文献的陆续开放,为全世界的研究者们提供了天赐良机。尤其是自八十年代以来,西方研究中国史的优秀学者纷纷来华,其中美国学者尤多,不同程度地利用这些总数极为庞大的宝贵资料作出新的研究。

  自九十年代以来,在西方学界,尤其是美国,利用这些档案研究法律开始逐渐形成气象。他们立足于前辈同行们取得的成就之上,但又对其进行超越。与老一辈学者主要依靠官方颁布的律例和会典等传统文献资料所作的研究不同,新一代的学者凭借着新近可得的司法档案,逐渐逼近传统中国法律的复杂面相,也不再限于法律制定的过程,而扩展至包括具体执行在内的各个运作环节;不再限于中央一级,还扩展至地方基层;不再限于刑法,而是扩展到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与商事法律等更为广泛的领域。

  总而言之,这是西方学界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上的一种新传统。

  20世纪西方史学的发展可谓风起云涌,各种史学新潮层出不穷,代际更替之频繁,令人目不暇接,但有一个论题几乎自始至终萦绕于其间,那就是历史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关系。中国史研究在美国的中国学研究领域中占据了相当大的部分,也同样受到这一大潮流的影响。困难与危险固然存在,但这绝不意味着试图将社会科学理论与中国法律史研究相结合的努力将永远是前途暗淡。

  注重司法档案在研究中的运用,以及从社会科学理论中汲取灵感,这两大趋势,正日益在当今西方学界(尤其是美国)优秀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者笔下交汇,从而构成如今方兴未艾的“新法律史”的重要特征。而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英文缩写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那里,这些特征则得到了尤其明显的集中体现,引领此一风潮的中心亦由此形成。

  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所共同标举的这种沟通经验与理论的研究风格,不仅在相当程度上纠正了西方学界在对于中国法律———传统、近代乃至当代的诸多偏见并颠覆了一些所谓的权威定论,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广度与深度,进而逐渐逼近中国法律与社会的复杂面相。而另一方面,或许也正是因为这些成果与以往研究的差异性,激起了经久不息的学术论辩。

  真正意义上的“新法律史”

  由于并不存在没有历史的法律现实,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必须做到贯通不同的时段,发掘潜藏其间的变与不变,以增进人们对现实的理解,而不应该仅仅满足于为历史而历史(实则反而是历史虚无主义)。我将这种理念称为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历史感”,而这构成了“新法律史”所应具备的三大特征中极其关键的一个。只有在“历史感”的观照之下,连接经验(广泛利用极富学术价值的诉讼档案)与理论(从优秀社会科学理论中汲取灵感并与之真正对话),提炼自己具有启发性的新的中层概念,方有可能成就真正意义上的“新法律史”。

  这一学术群体共同体现的学术取向,对当今的中国法律史学界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而这与“新法律史”的三大特征密切相关。

  先说诉讼档案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利用。放眼华语世界,中国大陆学者对司法档案的利用,甚至落后于台湾学界。次说从优秀社会科学理论中汲取灵感并与之真正对话。

  在今天的中国法律史学界,更为主流的却依然还是“重考据、轻义理”的路数,更多的论著仍是满足于“史料学派”意义上的史实考证,而并未从当今学界蓬勃发展的社会科学理论中受益。即便有之,也不过是零星地点缀而已,更不用说以本学科的研究与其他的社会科学理论真正对话,在巧妙连接历史经验与理论概念的基础上做出国际前沿的推进与创新。最后回到“历史感”上来。

  在如今的中国法学院中,中国法律史往往被视为“虚学”,以至于正被日益边缘化。在我看来,真正可行的作法,在于以贯通不同时段的扎实研究,借由历史之光,洞见现实问题。

  这番“盛世危言”或许会被视为妄自菲薄,但是,我真正的意图是旨在借邻壁之光,照汉家故物。第一流的研究,应该既能脚踏实地地奠基于中国的历史经验,同时又对西方主流的社会科学理论开放。若干年后,倘若有人再次谈起中国法律史研究上发生知识地震之时,我希望听到震中是在中国版图的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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