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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海独断专行名声在外 曾“一个月花120万”

2009年07月16日06:3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受贿近2亿被判死缓 中石化前总经理陈同海俯首认罪

  其辩护律师称:是否上诉未定,要看陈同海个人意见

  每经记者 喻春来 姜艳艳发自北京、成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的一纸宣判,让陈同海一案画上了一个句号,此案也曾是“十七大”以来中纪委查处的大案要案之一。

  从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到死刑犯,陈同海经历了巨大的人生角色的变换和反差。不过,所有的这一切都说明,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陈同海以权谋私、触犯法律后,必然受到应有的惩罚。

  受贿额近2亿元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同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资产。

  虽然受贿金额将近2亿元人民币,但法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据悉,在庭审中陈同海对于所犯罪行全部承认,分析认为,由此判断陈同海提起上诉的可能性比较小。

  昨天,陈同海的辩护律师之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是否上诉还没有确定,这要看陈同海的个人想法如何。”对于案情的具体细节等,高子程则表示“无可奉告”。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北京二中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针对之前存在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北京二中院有关负责人称,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并不意味对其轻纵,其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本应当判处死刑。但是,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行为,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这既体现了法院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惩处,同样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此前的确存在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的情况,比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是由于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甚至还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

  《每日经济新闻》另外获悉,对于判决中,认定1999年到2007年6月陈同海收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9573亿余元,被告方表示疑义,认为数字并没有这么多,对于目前的判决结果也并不满意。不过,在法院判决中则表示,正是由于陈同海已经退缴了全部赃款,并具有其他立功情节,才获“从轻发落”。

  “一个月花掉120万”

  陈同海现年61岁。曾在1986年12月至1991年6月期间,出任过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自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自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陈同海已经离开中石化系统两年多了,很多人对他的印象已经慢慢淡化了。”中石化内部人士昨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这样说道。

  但实际上陈同海在中石化系统的历史有11年。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他出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2000年2月至2007年6月,陈同海还分别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

  对于昨日的审判,上述内部人士淡淡地说:“事情已经过去了,国家也有定论了,没什么好评价的。”

  据了解,烟瘾极大的陈同海在中石化的作风一贯干练,个人独断专行名声在外,曾有公司约见陈同海,仅谈了40分钟他就同意出资2亿元入股。

  而在其利用职务谋利的另一面表现得却很“节俭”——他上任之后,中石化员工的收入一直处在垄断行业偏低水平,低于中石油、中海油;还大幅度削减中石化管理干部的不必要的用车支出。

  同时,中石化2006年的营业额、其他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首次突破1万亿元。

  2007年6月22日下午,陈同海正在中石化召开会议时突然被带走,当日,他就辞去了在中石化的所有职位,并被“双规”。

  经过一年多的立案调查,陈同海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为情妇牟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等一系列违法问题浮出水面。据称,他“一个月花掉120万,平均一天花4万元。”

  2008年1月,陈同海被开除党籍处分,开除公职;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记者观察

  反腐败急需提高执行力

  近年来国企高管及政府官员腐败案件时有发生,王怀忠、郑筱萸等一批腐败分子已经受到惩罚,而陈同海是其中级别较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犯罪数额最大的一个。

  陈同海之后还会有谁?人们应该再次敲响警钟!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一把手”一人独大现象仍然存在,怎样有效遏制国企高管腐败行为呢?

  “目前的国有企业产权改变不能代替对国有企业内部的严格管理。”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国有资产研究中心主任高梁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说道,“目前不能只调整国有企业的结构,反腐败制度和体系也并非不完善,关键是这些制度多为条文和纸面上,必须提高执行力。”

  北京市二中院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治腐败;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据统计,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我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4.3万件,处分15.1万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4960人(移送司法机关80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9亿元。其中包括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案、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案、原洛阳市委书记孙善武案、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孙瑜案等大案要案。 每经记者 喻春来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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