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7月18日电(记者王研)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一起毒品运输案作出改判:一审被判死刑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因两人主观不明知运送的是毒品,这两人被改判无罪。
法院认定:2008年4月,熊正江邀约莫卫奇、谢开其到云南瑞丽市,与刘再华(批捕在逃)会合后,刘再华将藏有毒品的行李包交给莫卫奇。
当天莫卫奇在芒市机场安检时被抓获,从其托运的行李包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027克。后刘再华、熊正江又将藏有毒品的密码箱交给谢开其,谢开其乘车途经畹瑞大桥时被抓获,从其携带的密码箱底部夹层内查获毒品海洛因740克。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熊正江、莫卫奇、谢开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宣判后,熊正江上诉提出:没有指使、安排莫卫奇、谢开其运输毒品,只介绍二人给刘再华带玉石样品,藏有毒品的箱子是刘再华交给二人的,自己不知内藏毒品。莫卫奇、谢开其上诉提出:熊正江邀二人到瑞丽帮老板运玉石样品,不知内有毒品,没有运输毒品的意图,应宣告无罪。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经云南省高院二审组成合议庭审理查明,熊正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熊正江也供认在卷。对于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存在。法院审理认为:熊正江明知是运输毒品仍欺骗他人参与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其归案后交代了邀约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能够证实莫卫奇、谢开其是在受他人蒙骗,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二人的行为缺乏运输毒品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明知要件,故不构成犯罪。原判对熊正江运输毒品罪的量刑失重;对莫卫奇、谢开其所作判决与在案证据证实二人主观不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事实不符,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改判:熊正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莫卫奇、谢开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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