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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案被判死刑中运毒者比例最高并非立法初衷 检察官建议对“马仔”慎用死刑

2009年06月26日09: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在云南省某看守所内,面对办案民警出示的逮捕证,杨杰、黄涛这两个贩毒“马仔”当场嚎陶大哭。然而,一切都晚了……

  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透露,云南每年抓获的贩毒“马仔”占涉毒犯罪的绝大多数。

  这些人为什么铤而走险,走上一条害人又害己的路?他们到底在为谁卖命?记者今天在云南进行了深入采访。


  心存侥幸同时难抵利益诱惑

  21岁的陈景其因犯运输毒品罪,今年年初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干了伤天害理的事情,我很后悔。”看守所里,陈景其讲述了自己参与贩运毒品的过程。

  几年前,经朋友介绍,陈景其从广东来到云南保山打工。然而,几年下来,陈景其的生活并没有得到改善。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陈景其认识了一个也在那里打工的老乡,几杯酒下肚,陈景其向老乡道出了对现状的不满。

  2008年1月的一天,那位老乡找到了陈景其,问他有一笔生意想不想做。老乡说的生意就是把包好的1000余克海洛因从保山运到昆明,1克给20元钱。

  “当时我犹豫了一下,因为我知道贩毒是死罪。可是打了几年工也没赚到钱,而跑一趟挣的钱几乎是打工两年的收入。”陈景其说,算了这笔账后,他答应替老乡跑一趟,然后就再也不干了。

  几天后,老乡带着一堆包好的海洛因回来了:1000余克的毒品被分成了80包。走之前,老乡给了他一个电话,让他到昆明后打这个电话联系,货到付钱。

  2008年1月16日晚,陈景其把这些毒品藏在一件外套的夹层里,登上了保山至昆明的卧铺客车。当晚22时,当车行至大保高速公路保山板桥服务站时,被昌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查获。

  多数不知谁是老板侦破难延伸

  云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张中分析说,随着禁毒斗争的深入,贩毒者的行动更为诡秘,经常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运输。而承担运输任务的就是这些“马仔”。

  “从我们查办的案件来看,充当"马仔"的人来自全国各地。”张中说,贩毒团伙每次出货,需要“马仔”少则五六个,多则十多个,每人带毒150克至500克不等,直接贩往广东、四川、湖北、甘肃等地。

  云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袁晓渝,从事毒品犯罪起诉工作多年。在袁晓渝眼中,“马仔”意味着“无知”。

  “我们办理的案件大多符合死刑标准,每当我宣读完起诉书,看着站在被告人席上那一张张年轻的面孔时,心里真不是滋味。”袁晓渝清楚地记得,刚走出校门的女大学生赵某,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便在一间小餐馆里打工。谁知,这家餐馆的老板娘竟是一名毒贩。在金钱的诱惑下,赵某充当起了“马仔”。最终,因为运输300多克海洛因被判死刑。

  “其实,这些"马仔"很多是为了养家糊口。”张中说,为了逃避打击,贩毒集团的幕后老板到处发展“马仔”,很多“马仔”根本就不知道其幕后的老板是谁,只知道为挣些辛苦钱给老板卖命。这些“马仔”在被雇用后,大多干着一些背货、运输、押货、联络、守仓库等风险相对较大的事,所以在这些中间环节查破案件时,很难再往两头延伸到幕后的老板。

  仅惩治“马仔”不能根治毒害

  袁晓渝告诉记者,在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者中,因运输毒品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在其中所占的比例是最高的,而这些人往往是一些“马仔”。

  “即使将这些抓获的"马仔"全部判了死刑,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根治毒品犯罪。”袁晓渝有些忧虑地说,如果将这些人作为毒品犯罪中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显然不应该是我国立法的初衷。

  “如果能对运输毒品罪减少死刑适用,多考虑酌定量刑情节,则可以较大幅度地减少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在袁晓渝看来,这些酌定情节的范围应包括被告人的贩毒动机、目的、生活状况、平时表现、文化程度、家庭情况以及毒品纯度、社会后果等。

  “如果运输毒品不形成专业化,不以此作为获取暴利的手段,在量刑上就应予以充分的考虑。”袁晓渝说。

  本报昆明6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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