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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出台“铁规”提升案件质量 责任追究不仅限于错案

2009年07月21日08: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潘从武今后在宁夏全区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因接受请吃、请玩和财物,严重失职渎职,出现案件问题掩盖错误拒不认错或干扰查处等情形,将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理。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向全区各级法院印发的《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试行)》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按照该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不仅限于错案,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凡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质量问题的所有案件(即所谓“问题案件”)均要进行责任追究。对造成质量问题的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原案件评查人等相关责任人,均根据其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不同情况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这项制度规定的适用责任追究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范围包括: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或再审改判的案件;被党委、人大、政协监督并提出纠正意见的案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和其他经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办案人员向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辩护人、代理人借钱、借物;办案人员直接或间接接受当事人请吃、送礼、娱乐、度假等消费或者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等方面接受当事人优惠或为自己和亲友谋取其他不当利益,致使裁判结果有利于该方当事人等8种情形,将按故意造成案件质量问题认定,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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