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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规定临街阳台晒衣服影响市容最高罚50元

2009年07月21日11:1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临街阳台晒衣服 影响市容重罚50元

  备受关注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随地吐痰、便溺,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昨(20)日,备受关注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相较于1990年1月起实施的《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突破了原《条例》只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方式、未设置罚款的幅度及标准,对占道经营、在城市公共设施处晾晒衣物、乱倒垃圾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乱贴乱涂写最高罚100元

  《条例》规定,成都市将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维护义务,也可委托他人或作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条例》规定,责任人应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等行为;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阳台乱吊挂 最高罚50元

  《条例》还对建筑物等容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临街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强制改造、拆除。

  商店外摆卖 最高罚1000元

  在道路、桥梁容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违反该规定的将责令改正,否则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的物品。

  在城市道路、树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或其他物品,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最高罚50元

  在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方面,《条例》规定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禁止焚烧树叶、枯草、塑料制品、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否则可处50元以下罚款;对焚烧树叶等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否则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早报记者杨琴实习生殷航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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