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院原副院长 “换位”就坐被告席
本报讯 利用审判权,为当事人减轻刑罚,从中渔利,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副书记郭人华涉嫌受贿一案昨日上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郭人华第一笔受贿犯罪事实是为一起经济案件打招呼而收受当事人所送的贿赂款。2000年夏天,杭州一家公司因一起经济纠纷,将台州某摩托车有限公司起诉至台州市中级法院,法院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账号解冻,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担保,为了能用其他资产进行担保,企业老总李某通过郭人华关照,使事情得以顺利解决。为感谢郭人华的关照,李某送给郭人华人民币20000元,郭予以收受。
郭人华见手中权力轻轻一动,就能产生“经济效益”,从此“打招呼”一发不可收,涉及经济、民事、刑事案件各个领域。
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00年至2008年期间,郭人华利用其担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当事人所送人民币合计122600元、 美元10000元。因案情特别重大,检察机关当天没有当庭作出宣判。
魏斌 陶夏 史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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