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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租屋洗澡被电身亡 三房东搭均被判担责

2009年07月23日16:2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7月23日电 (记者孔博)一名打工男子在出租屋中洗澡时触电死亡,经查原来是隔壁加工店发生漏电,而开加工店的铁皮房是原房东违章搭建的,现已转让给他人,三方在赔偿责任问题上互相推诿。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三方均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14日,在东莞打工的王某在其租住的出租房洗澡时,被电死在洗澡房中。经公安机关和电力部门调查,发现漏电的来源是隔壁一间无证照加工店的一个光管镇流器,电流通过悬挂光管的角铁传到违章搭建的铁皮房,再传给挨着铁皮房的供水铁管,最终导致王某被电身亡。

  据法院调查,李某是加工店的老板,李某开加工店所用的铁皮房是向原来的房东曾某租赁的,该铁皮房没有办理任何报建和消防验收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后曾某又将房屋和土地转让给朱某,但土地使用权证还没有过户给朱某。

  死者家属认为李某、曾某、朱某对王某的死亡都有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合计近16万元。李某认为电线和电源是房东提供的,应由房东承担责任。曾某认为自己已将房屋转让给朱某了,没有责任。朱某认为自己在主观上与李某不存在意思联络,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曾某、朱某和李某的过失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同一损害,三者都应当承担责任。李某对其用电设备疏于检修,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虽然违章搭建铁皮房和疏于管理本身并不会直接或者必然导致王某被电,但在事实上为王某被电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因此曾某和朱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三者的过失行为间接、偶然结合在一起,导致王某被电击死亡的后果,据此判决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9万多元,曾某和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6万多元。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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