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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下放便民权同时上收处罚权

2009年07月25日09:5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近日向社会公布后,反响强烈。据初步统计,短短几天已有5000多人登录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浏览了该征求意见稿,目前留下意见2000条左右。

  如何真正吃透《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制定的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今天接受了记者采访。
他说,共27条的征求意见稿,有20条是鼓励、扶持性措施。这意味着,如果社会赞成,我国个体经济将大松绑,宽松且规范腾飞,同时,也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要更好地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树立与适应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以促进我国个体经济大发展。

  个体经济作用功不可没

  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2917.33万户,解决了近6000万人的就业问题。

  截至2008年底,我国个体户的89.81%活跃在第三产业。他们最多的是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其次为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再有是住宿和餐饮业,然后是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各行业的增长速度看,个体工商户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增长最快,实有20.09万户,这反映个体户在向高新技术领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才投入到个体经济当中。

  赵晓光强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是在这样一个个体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出台的。这一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积极推动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因为个体经济对解决当前就业问题、民生问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功不可没。

  城管查照或将成为历史

  改革开放30年,歧视个体经济的痕迹事实上并没有完全消除。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充分体现了对个体经济的呵护。一些鼓励措施是显而易见的,比如: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农林牧渔、文化、建筑、采矿以及居民服务等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禁止其进入的行业。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并缴纳会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工商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度验照手续。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主动上门验照等多种便捷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验照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

  目前,社会对城管执法与游商走贩的冲突反响强烈。赵晓光谈到,征求意见稿对个体经济的鼓励,是便民权下放与处罚权上收同时进行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拒绝办理验照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这或许意味着城管执法将无权查照,但不影响城管查处游商走贩占道经营等。赵晓光强调,扶持弱势群体发展个体经济,与城市管理事实上是不冲突的。游商走贩有地域性特点,关键还在于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

  四方面问题需广泛听取意见

  赵晓光表示,在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内,还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一是如何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有哪些更具体、更优惠的措施,个体工商户还需要政府解决哪些问题;二是到底要不要限制个体工商户的规模、能不能限制、是不是符合规律;三是怎样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基于服务的管理;四是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如何对待,采取怎样具体的管理措施。(记者李立)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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