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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徘徊在上下班路上

2009年07月27日06:3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沈阳日报
  以前上下班遭遇机动车事故可以认定工伤,今后可能就不会;不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受了工伤只能由单位赔付,现在只要单位补交了保险之后还是可以由工伤保险来赔付……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引发各界热议。


  如何“赔偿”更合理

  要不要删除这条规定,既不在于能否理顺法律关系,也不取决于能够永久消除争议,关键要看立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要看国家全面有效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和决心。笔者建议,应当继续保留“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应认定工伤”的规定,但在享受待遇上可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法解决重复赔偿问题。(山东李克杰)

  “瘦身”更具操作性

  既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违章肇事处理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保险、治疗程序也比较齐全,在相关规定瘦身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保障有了,只要执行得力,相信矛盾会少很多。(湖北董刚)

  别被企业当“借口”

  要警惕某些企业抓新《条例》的“小辫子”,抵赖应担责任。名义“下班”并不等同于“不在工作场所和实际工作时间”,这点“加班族”们会有所感。如果职工是在加班时段内受到意外事故伤害,那么有的无良企业可能会玩概念游戏,将“下班”和“企业规定的名义下班时间”混同起来,以“职工是在明文规定的下班时间后受害”为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湖北佘宗明)

  很多“规则”都要改

  关于上下班发生意外属不属于工伤,并不是单单一个遭遇交通事故的问题,其中牵涉很多的现实问题。比如,遇交通事故不算工伤,那么其他事故算不算工伤?像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意外摔倒受伤,或者遭遇意外暴力受伤等。据我所知,目前很多过机关人员上下班途中突发疾病,都算“因公”,如果遇交通事故不算工伤,那么我们目前执行的很多“因公”规则都要面临“修改”。(北京舒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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